食品中含药品成分 消费者提出十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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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我在哈密一药店买到了‘问题食品’,可经销商说因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予赔偿。”8月7日,昌吉市民孙先生提着他所购买的“问题食品”向本报投诉。
记者看到,孙先生所说的“问题食品”分别是甘肃省康县的纯正天麻、银川市雅丽高级山珍肉苁蓉及诺尔美排毒王胶囊,价值共计4万余元,包装袋上标注有食用方法、产品批准号、生产许可证号和产品保质期、产地和电话等。
“从这些产品的包装上看,其批准文号和生产许可证号均显示是食品,但事实上,这些‘食品’成分中均含有药品,有的包装没有QS标志和企业标准,这是国家法律不允许的。”孙先生告诉记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天麻、肉苁蓉属于药品,不能用作普通食品原料,显然,作为食品出售的纯正天麻和肉苁蓉,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诺尔美排毒王胶囊除了该产品标签上标明的主要成份含西洋参、芦荟、藏红花等都是药品外,其包装上标注卫生许可证已过期废止。
针对发现的问题,孙先生与经销商——吐哈石油勘探开发指挥部吐哈大药房进行了协商,要求经销商停止销售涉嫌违法产品,并对他购买的产品进行十倍赔偿。
由于协商未成,今年5月,孙先生将经销商起诉至哈密市人民法院石油基地法庭。
7月底,法院针对此案进行第二次开庭。法庭上,被告经销商认为,孙先生购买的纯正天麻和肉苁蓉产品是按照中药材进的货,也是按照中药材进行销售,国家对于中药材销售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至于排毒王胶囊的销售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但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同意对方申请的十倍赔偿。
孙先生认为,经销商试图将食品、药品混淆视听,从产品本身看,厂家明码标注的是按照食品标准生产且按照食品标准进行预包装、销售,作为经销商,没有权利改变产品性质。至于赔偿标准,《国家食品安全法》有明确规定,并不以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来定性。
目前,该案还未宣判。(记者杨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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