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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亨武:改革完善我军军官服役制度的若干重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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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完善军官退役退休制度,畅通更替有序的退出渠道

  军官退休,长期以来一直是我军退役安置的一种重要渠道。然而在《现役军官法》中,退休只是安置的一种形式,在法理上不清晰,且标准不明确,执行也不规范。一是立法条文不明确。军官退休在军官法中并未完整清晰地规范其定义及标准条件,只是规定退役后可作“退休安置”。这种设计,既没有明确的退休内涵,也容易造成退役和退休概念上的混淆,比如,有的认为达到最高服役年龄就是达到退休年龄。同时,军级以上干部的退休,在军官法中也找不到依据。二是条件宽泛不科学。在现行法规和政策规定中,退休标准比较宽泛。从退休方式上看,有按军龄满30年、年龄满50岁退休的;有按服满最高服役年龄退休的;有因编制调整退休的;有因伤病残退休的;还有“其他不适合做其他安置”退休的,等等。从退休年龄上看,仅就师级以下军官而言,师级55岁退休,团级50岁退休,中级技术军官45岁甚至40出头退休,伤病残军官最低的22岁退休。退休年龄的幅度从22岁到55岁,涵盖34年,使退休概念泛化滥用。三是退休标准不合理。除了以上有明确法规依据的外,还有“由组织批准退休”这一规定,在执行退休政策标准上存在较大随意性等问题。

  军官退休中出现的政出多门、标准不一的情况,造成“有退休人员,没有完善的退休制度”的局面,严重影响军官队伍整体建设和发展,给国家和军队建设造成诸多危害:一是导致人才资源浪费。据统计,近5年师以下军官退休的平均年龄为51.8岁,相较于各职级最高服役年龄相差3至5岁,与国家公务员60岁退休的年龄相差8岁。按照现行的服役满30年、年龄满50岁退休的规定,一名军官从18岁入伍,到30年后也只有48岁,离最高服役年龄相差近2至7岁,离国家公务员退休年龄相差12岁之多。这些军官正处在年富力强、经验丰富的黄金时期,过早离开部队,造成军事人才资源严重浪费。军官过早退休,也使国家人才培养的效益降低。尤其是师、团级军官经部队长期培养锻炼,有成熟的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综合素质,其中相当一部分军官在部队接受不同职级轮训培训多年,学历层次较高,而真正在部队工作的时间却很短,他们的才智尚未充分发挥,能量尚未充分释放,便离开工作岗位,导致国家培养人才的投入得不到充分回报。二是影响军官队伍的计划调控。现行的军官退休制度,由于退休内涵不清晰,退休年龄或标准条件不统一,使军官管理不能形成正常的退出机制,很难在计划上做到有序退出、宏观调控。同时,由于退休标准的多样性和随意性,使军官在年龄、职务、依据等方面不能自主地掌控进退去留,服役期间,难于安心,思想不稳;过早退休,心理失落,无所事事。既给部队管理增大难度,又给退役安置及社会稳定带来影响。三是加重国家财政负担。军官提前退休,使国家财政退休保障资金周转至少前移5至10年,给国家增加了巨大负担。

  世界发达国家特别是军事强国的军官退休制度相对成熟和完善,其依据国家法律、严格标准条件、注重管理保障等方面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建立形成适应我军军官职业化要求的退休制度,要从理顺退休与退役的关系上,对现行有关军官退休的制度规定进行整合,明确界定军官退休的内涵。从法理上讲,退役与退休是两个不同属性的概念,内涵与外延有不同界定。退役属军队职业范围内的概念,军官退役,是指服役达到规定的年龄、年限,或者达到最高年龄的军官,退出军事工作岗位,由国家提供或协助就业安置或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报偿和荣誉。退役表明,军官达到规定的服役年龄、年限后可以退出现役,但并不意味着不能继续从事非现役工作。而退休则属国家职业范围内的概念,退休则表明,军官不仅不再继续服役,也不再从事国家公职。军官退休,是指服役达到规定的基本年龄60周岁,或者符合规定提前或延长退休基本年龄的职业军官,退出军事工作岗位并终止公职而休息,由国家提供终生保障的一种报偿和荣誉。这种内涵,既明确了退休的基本年龄和标准,又将军官退役与退休作了法理上的区分,避免退休概念的泛化和滥用,还有助于军官退休管理与国家退休制度接轨。

  针对现行军官退休标准宽泛、操作空间大等问题,应当将年满60岁作为军官退休的基本条件,并建立具体弹性的标准,对特种专业和特殊人才,作出有幅度的年龄规定,上下幅度不超过5岁。如高危专业、艰苦岗位军官和女性军官,允许提前到55岁退休;卓越领导人才和尖端科技人才,允许延缓到65岁退休。对于服役达到25年的定期服役军官和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伤病残军官,以退役保障金的方式予以安置。其他义务役军官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转业、复员等合适方式安置。这样既从理论上明确了退休的内涵,同时对那些没有最高服役年龄限制、也没有退休年龄约束的军官,进行了法理上的规范,填补了军官服役制度的空白,有利于形成更替规范、畅通有序的军官退出机制。(参见图表6)

洪亨武:改革完善我军军官服役制度的若干重点问题

  同时,要理顺军官退休管理关系。现行《现役军官法》关于军官退休后的安置管理问题不明确、不合理,军官退休后有的移交政府安置,有的由省军区代管,有的由原系统管理,出现同一职级干部管理方式不同、待遇不同,从而引起攀比、引发矛盾。应当统一规范管理方式,在目前情况下,军以上军官统一由省军区系统代管,师以下军官移交政府统一管理。待时机成熟后,全部退休军官都应移交地方管理,使军队不再成为军地不分的小社会。在移交政府管理的具体方式上,可借鉴外军经验,成立专门的退役退休军人安置管理机构,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组织实施,避免政出多门、各行其是,使军官退休管理完全走上法治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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