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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亨武:改革完善我军军官服役制度的若干重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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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准确界定军官的职业属性,彰显大国军队军官地位

  界定军官的职业属性,是军官服役制度首先要明确的一个基本问题,对于确立和维护军官的权利义务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具有基础性作用。建国以来颁布的6部军官服役法规,都对此作了相应规定,即把军官确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现在一些同志还希望把军官定位为国家公务员。我认为,军官和公务员都是特指身份,不能简单等同。要按照军官的特殊职业特性独立定位。军官性质地位可明确为:军官是承担国家防卫任务和军队建设职责,以及履行其他特殊使命的国家公职人员,与公务员具有同等的政治地位,在社会生活中享有特殊荣誉,享受优惠待遇。

  这样定位的基本理由是:①现行《现役军官法》对军官在社会中的身份属性和职能定位表述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不够准确,混淆了军官与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属性,无助于提高军官的地位,而且造成军地之间诸多矛盾。即使定位为国家公务员,也难以消除这种困惑。重新定位为“国家公职人员”,既表明军官作为国家公民的一般身份属性,又表明军官作为担负国家防卫任务人员所具有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所不具备的特殊职业特征:舍家赴难、浪迹天涯;管理严格、克己奉献;高大强度、高危风险;随时打仗、随时献身。这种定性,对于提升军官地位赋予了更大空间。世界各国在军官定位上都不曾与公务员相靠,但在公民职业地位排名中远高于公务员,这不仅反映出军官与公务员在职业特征上的不可比性,也反映出当今社会对军人的政治地位和社会认可度的基本趋向。尤其是随着党和国家不断淡化“官本位”的价值导向,使公务员这一令人青睐和追捧的职业,不可能永远处于优势和置于引领社会职业追逐的潮头。而军官在任何时候都应在国家中处于尊崇地位。②明确军官“与公务员具有同等的政治地位”,有利于确立军官与公务员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对等身份,为现阶段军地交流、退役安置提供法律依据。③明确军官“在社会生活中享有特殊荣誉,享受优惠待遇”,体现了国家对军官特殊身份、从事特殊职业在基本薪酬、职业津贴、社会公共服务诸多方面享有高于普通公职人员待遇标准的认同和褒奖。准确界定军官的职业属性,其意义在于确立军官在国家中独立的社会职业地位和在国际交往中的军事大国形象,进而确立其他行业不可攀比的独立待遇保障体系,有利于激发军官献身国家使命的荣誉感和责任感。

  三、建立依法治官的责权体系,切实维护军官的合法权益

  《现役军官法》对军官的权力和义务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军官在服役、培训、考评、任用、交流、退役等整个服役过程中,处于服从组织决定的被动地位。如有的军官未服满最低服役年限,组织和领导以各种理由提前安排退役;有的军官服满最低服役年限符合退役条件,却又以各种理由不允许走。一些单位在军官的送学、选拔、奖惩等方面不按规定办事,搞土政策,以权代法,任意损害军官权益,军官只能一味服从。军官权益得不到保障的现象在基层部队更为普遍。同时,军官管理中出现的违反法律的行为,也由于缺乏法律责任,而得不到有效纠正。

  要从依法治官上建立明晰的责权体系,实现军官管理责权法定、责权统一、施权法授。一方面,要明确军官的法律地位,即明确军官的权利和义务。军官不仅应有履行与职责相应的义务,也应享有与义务对等均衡的权利。从国家最高利益看,军官首先应以履行义务为出发点,但是,当军官为国家利益而牺牲个人利益出现权利无法履行时,国家应采取补偿方式实现军官权利与义务的相对平衡。尤其是军官在履行守纪、服从、献身这一最高价值使命时,国家应确保军官在服役、培训、晋升、待遇、安置等方面所享有的各种权利。而不能因为强调国家利益为重无视军官权益、牺牲军官利益。另一方面,要明确军官的法律责任。对作为责任主体的军官及管理部门,要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制约,军官不履行义务,要追究责任;同样,军官管理部门(或负责人)无视军官权益、违反法律规范,也应追究其责任。只有确立清晰的责权规范,实现“有权就有责,责权相对等”,才能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执行力,既可有效维护国家的最高利益,又能充分保障军官的合法权益。

  四、构建体现军官职业特点的分类系统,推进军官管理科学化

  现行《现役军官法》按四总部领导管理体制和工作领域,将军官划分为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和专业技术五个类别,这种分类与体制编制改革趋势和信息化条件下战斗力生成要素的结构性变化不相适应。一是交叉重叠,各级机关内部大都有军事、政工、后勤和装备军官,专业技术类军官又贯穿于各机关之中;二是分类标准不够规范,“军政后装”是一种“打包”方式,“专业技术”又是一种“打包”方式,职系边界模糊,逻辑关系混乱;三是职业涵盖不全,作为基本分类,陆、海、空军,第二炮兵等军兵种特色专业没有囊括,影响现代军事职业的整体建设;四是不利于实现精细化管理,按此分类军官任职发展随意性大,路径不清,容易造成无序竞争,影响各类人才的健康发展。

  应按照军官职业化的基本要求,着眼促进军事人力资源配置方式与战斗力生成模式转变的融合和优化,对军官进行多维度科学分类,以推进军官队伍专业化,构建军官职业发展路径,提高军官队伍管理水平。可考虑从七种不同方式分类:

  ①按职业岗位分(共12类,为基本分类,意义在于明确编制定额,划分专业职责):

  指挥军官;  (如军委委员,大军区级单位主官,作战部队连级以上单位军政主官)

  军事工作军官;(除指挥军官外的军事副职,机关部队作训、军务、战场管理等军官)

  政治工作军官;(除指挥军官外的政工副职,机关部队政工、行政等军官)

  军备保障军官;(从事后勤、装备、维修、医护等军官)

  陆战军官;  (步兵、装甲、舟桥等陆战部队各专业领域军官)

  舰艇军官;  (舰艇部队各专业领域军官)

  航空航天军官;(飞行、航天部队各专业领域军官)

  火箭导弹军官;(导弹部队各专业领域军官)

  科技信息军官;(通信、情报、侦察、网络、气象、机要、档案等)

  院校教学军官;(如教授、讲师、教员等军官)

  军法军纪军官;(从事军法、军检、纪检、监察、审计、律师等军官)

  科学研究军官;(从事自然、社会、军事科学理论研究,技术研发军官)

  基本分类中,指挥军官是从军事工作军官和政治工作军官的部分主官中分离出来的,主要基于三点考虑:一是适应作战需要,军以下非作战领域不包括;二是考虑我军是“双长制”领导体制,军政首长应同为指挥者;三是指挥者具有主官负责制性质,军事副职和政工副职按相关条例都是协助主官工作的,一旦主官空缺时,副职接替(或代理)者即自然转变为指挥军官,如果副职都作为指挥军官,不仅数量庞大难以管理,而且不利于指挥。

  ②按军种分(共3类,便于识别军种,交往和合成交流):

  陆军军官;

  海军军官;

  空军军官。

  第二炮兵和总部、军科、国防大学的军官,按陆军分类;海、空军单位调入军科、国防大学的军官,按陆军分类;陆、海、空军单位调入军委、总部的军官,保留原分类不变;军委、总部单位调入各大单位的军官,按所属军种分类。这样,除军委、总部具有三军不同分类外,其他单位只有单一的军种分类,比较科学合理,便于识别、管理,也与国际接轨。

  ③按军衔层次分(共3类,意义在于便于识别、交往和指挥):

  尉官;

  校官;

  将官。

  ④按职务分(共2类,便于明确任职、服役和发展路径):

  领导职务军官;

  管理事务军官(即非领导职务军官)。

  ⑤按技术属性分(共2类,便于明确任职、服役和发展路径):

  军事行政军官(未评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

  专业技术军官(评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

  ⑥按职业领域分(共3类,便于明确发展路径和交流):

  部队军官;

  机关军官;

  院校军官。

  ⑦按服役性质分(共2类,明确服役方式和发展路径)

  义务役军官(服役满最低年限军官,详见第七个问题)

  职业军官 (定期服役制和终生服役制军官,详见第七个问题)

  上述七种分类的优点:一是宏观清晰通俗,有助于法定编制员额,法定岗位职责;二是各得其所,每一名军官都可以在七大分类中分别找到定位,不交叉重叠,有利于分类建设和管理;三是与军官专业紧紧相靠,现实针对性强,便于识别身份关系,明确发展预期,推进军官管理正规化和职业化。(参见图表2)

洪亨武:改革完善我军军官服役制度的若干重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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