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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瑞琴:对民企生存环境的思考之民企十痛

中国网 2015-06-30 13:2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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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瑞琴 青海东湖宾馆旅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第十一届青海省政协委员、民建青海妇女专委会副主任

  青海省妇联女企业家协会副会长、青海省侨商会副会长

  北京世纪光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董事长

  经过30多年的发展,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统计,民企创造了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部分省份甚至超过了80%,在民营企业就业的人口达2.19亿,民企已成为我国自主创新的重要源泉和经济发展的主动力,为国家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党和政府历来关心民营企业的发展,近年来,国务院先后出台“非公经济36条”(2005年)和“新非公36条”(2010年),旨在鼓励发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和投资积极性。但是,现实中仍然存在众多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障碍。

  基于本人近30年经营民企的感受和观察,认为金融歧视、司法不公和政府行为不规范,这民企所谓新三座大山是对其生存环境的准确概括。对此作为一位希望规规矩矩做生意的企业经营者,感到沉重和憋屈。这里,本人结合自己的亲身经历,就当前民企的现状和生存环境,谈点感受和看法,抛砖引玉、不足之处请指正。

  一、我所亲历的银企纠纷

  1997年本人弃教从商后,创办青海东湖宾馆旅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湖宾馆),注册资金人民币2500万元,系集餐饮、客房和娱乐于一体的中美合资企业。东湖宾馆于2001年6月以全部资产作抵押向青海银行贷款人民币3596万元,利率为7.605%,期限一年。

  贷款翌年宾馆开业,然而“风险”却不期而至。2002年初至2005年,西宁市政府先后两次修建同仁路高架桥(兰青高速出口),数次修建东湖宾馆周边道路,东湖宾馆大门被堵死,造成宾馆关门歇业达三年之久。改善宾馆设施、提升服务品质的预想成为泡影。2005年6月,东湖宾馆第三次筹措资金启动营业,但又赶上西宁市政府修建鲁青公园,宾馆周边道路再次封闭,无法正常营业。这种因政府市政建设导致的不正常状况,给宾馆造成了巨大损失,截止到2007年8月,直接经济损失高达人民币9000余万元(包括银行利息人民币4000余万元,其中青海银行利息2035万元)。东湖宾馆的遭遇,人民日报、新华社等媒体也曾进行过报道。

  就市政建设给企业带来的巨大损失,东湖宾馆先后多次向省、市政府反映,请求帮助解决由此引起的相关问题,并能给予适当赔偿,但这些请求均无结果。同时,东湖宾馆多次向青海银行提出请求,希望考虑到其所面临的不可抗力,就还款期限和计息问题进行商议,但其以“市政建设造成宾馆歇业与其无关”为由,拒绝考虑上述请求。

  2007年1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青海银行就此提出的诉讼,并于同年8月做出“(2007)青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宾馆应向青海银行给付本息人民币5631万元,其中借款本金3596万元,利息罚息2035万元(截止到2007年8月)。

  进入执行程序后,东湖宾馆为了减少利息无限扩大希望尽快解决此纠纷,积极配合执行,先后数次向省高院书面提出以物抵债、现金逐年偿还、部分房产部分现金逐年偿还等各种还款方案,但这些建议均被青海银行拒绝。面对这种局面,根据双方抵押合同约定,青海省高院遂对东湖宾馆资产进行评估并组织拍卖,经评估宾馆总价值为人民币27801.8万元,经三次流拍后决定以物抵债,但青海银行违约拒绝接受。为此,青海高院于2009年4月做出“青执字第10-5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

  自2009年4月青海高法执行裁定书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东湖宾馆已经履行了还款的程序和义务,该债务没有解决的责任完全不在东湖宾馆,造成这种状况的直接根源是青海银行没有解决问题的诚意。虽然由于停业三年没有经营收入,但东湖宾馆的资产总值远远超出青海银行的负债,其资产负债比在合理的范围内。东湖宾馆一直积极配合法院解决该债务。但是,青海银行在拒绝以物抵债的解决方案的同时,将东湖宾馆上报列入金融黑名单,这极大地影响了宾馆的信誉和正常经营活动,无法在金融市场融资,数亿资产无法盘活。

  然而,在青海省高院终结执行程序5年以后,2013年8月,青海银行再次向青海高院申请恢复执行,并要求给付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的利息和罚息,即从2009年4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至2013年11月恢复执行期间,利息及罚息计人民币约4000万元。2014年2月,青海省高院以(2013)青执恢字第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因青海省高院依法做出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非被执行人东湖宾馆的原因造成,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的利息及迟延履行金(罚息)不应计算”。青海银行的请求被驳回。随后,青海银行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2014)执复字第19号裁定书做出“青海高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不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认定,缺乏法律依据”为由,支持青海银行罚息要求,并撤消了青海高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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