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诽谤信息转发500次可判刑系实证研究确定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下称《解释》)公布。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

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两高出台10条关于网络诽谤司法解释 明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9日公布。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近年来,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日渐增多,特别是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造谣诽谤等违法犯罪现象比较突出。

两高公布办理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9日下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七种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情形属公诉案件

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惩治利用网络实施寻衅滋事认定依据更为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今日发布,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将有新的认定依据。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信息网络恶意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引发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两高出台司解明确利用网络实施诽谤行为的入罪标准

《解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孙军工介绍说,《解释》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构成诽谤罪的标准,规定了较为严格的“门槛”。

两高发布司解明确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的行为方式

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将于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利用网络进行造谣诽谤的违法犯罪现象比较突出

今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专家:因过失转发涉“网络诽谤”信息不构成犯罪

9日下午,“两高”召开发布会,公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在不知情、不小心的的情况下,因为某种过失转发有可能涉嫌“网络诽谤”的信息,因为不具备主观故意,所以不达到定罪量刑的程度,不能当诽谤罪处理。

戴长林:举报失实与诽谤不同 不应追究刑责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三庭庭长戴长林在接受中央电视台记者采访时表示,在网上举报一些国家公职人员有渎职、贪污行为,或者新闻记者正常在网上进行舆论监督,这些行为属于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和监督权。

最高法:全国法院两节期间集中开展节日纠风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发出通知,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中秋国庆期间集中开展节日纠风工作。

两高联合出台司法解释 划定网络言论法律边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9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近年来,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日渐增多,特别是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造谣诽谤等违法犯罪现象比较突出。

网络空间“罪”与“罚”——解读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五大焦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9日公布。

“网络反腐”举报内容非故意捏造事实不应追究刑责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9日在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新闻发布会上说,当前,“网络反腐”、“微博反腐”对于反腐倡廉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