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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报刊亭遭强拆涉违法:行政机关未书面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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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原因尚不清楚

北京报刊零售公司负责人向《中国经济周刊》透露,公司在今年4月收到了北京市市政市容委下发的有关整治报刊亭的通知书,目前各区的整理活动均已开展。“我们制定了严格的治理方案,下大力气治理亭外摆摊和超范围经营,要求退回亭内经营。但是你可以治理,不能说都不说就拆啊!”

《中国经济周刊》获悉,7月25日,北京市有几十家报刊亭收到了类似的口头通知,这些报刊亭都属于朝阳区管辖范围内。被告知的理由不尽相同,有的是“涉嫌超范围经营”,有的是“影响市容市貌”,有的干脆说“就是上面的命令”。

崔美伶是朝阳区大望路西北角一处报刊亭的经营人。1999年,和丈夫双下岗的崔美伶成为当年北京“为老百姓办60件实事”的受益者。十几年来,她总是充满热情地卖报纸,帮市民换零钱,义务给人指路,她的报亭曾被评为“示范报亭”。报刊亭收入不高,2008年之前每月净利润还有7000元,近几年报刊业不景气,她每月卖报只有2000多元。这是一家三口的全部生活来源。8月1日凌晨,她的报刊亭也没有逃过拆除厄运。

“城管来拆的时候说北京马上要开APEC(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了,我的报刊亭影响市容市貌了。”崔美伶说起这件事就委屈地哭了出来,“我的报刊亭一直被评为示范报亭,除了报纸杂志什么都不卖,我怎么就影响市容市貌了?我旁边那么多非法散摊都不管,我合法经营,为什么还拆我的?”

据了解,2007年,北京市曾出台过《北京市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范》。根据该《规范》,距过街天桥和人行地道出入口、轨道交通站点出入口、公交车站的人流疏散方向15米范围内的人行道不应设置报刊亭,占地面积不应大于6平方米,宽度5米以下的人行道不应设置报刊亭。同时,北京市邮政部门2005年出台的《北京市文明示范报刊亭标准》中也明确规定,报刊亭不得出售烟酒、饮料、胶卷、电池、食品。但后来,北京部分报刊亭获得工商部门许可,可以出售饮料。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对被拆除的几家报刊亭实地考察后发现,一部分被拆除的报刊亭并未违反上述《规范》的规定。比如位于朝阳区和平东桥附近、中国电影家协会门前的报刊亭,附近既没有地铁天桥,也不涉嫌占道。在沟通期间,该报刊亭的经营人孙建花无奈向街道办事处领导下跪,但是该报亭仍然在8月1日凌晨3点多被强制拆移到了距离马路约300米的和平家园小区内。

政府相关部门:“不清楚这件事”

据多家媒体报道,报刊亭拆迁的原因可能与7月25日的一则新闻有关。7月25日,《北京日报》《北京晨报》等本地报纸均报道称,记者从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获悉,2014年,北京市将对地铁口、过街天桥等位置的占道早餐车、报刊亭进行清理,腾出挤占的道路空间,同时报刊亭也将重新设计,力求与街道风格统一。

对此,《中国经济周刊》联系了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其宣传处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并不清楚相关规定,现阶段市容管理部门并没有拆除报刊亭的规划。

据该工作人员介绍,市容管理部门对于报刊亭的整治,主要集中在“不要违规卖水、食品”,不要占道,整治过程中会提供相应的规划予以参考。“报刊亭有问题,我们会联系报刊亭经营人或邮政去自行整顿,我们不会也不负责拆除报刊亭”。

据悉,当晚执行拆除活动的城管大队隶属于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中国经济周刊》电话询问当天的报刊亭拆除事宜,该局工作人员称,关于该事件的解释说明由朝阳区委宣传部负责。朝阳区委宣传部工作人员却对《中国经济周刊》表示,目前还不清楚这件事情。

《中国经济周刊》随后拨打了朝阳区政府服务热线,服务热线的工作人员称,朝阳区政府没有接到拆除区域内报刊亭的通知。

口头通知执法是否构成违法?

在此次“拆除门”中,最让经营人和北京报刊零售公司不解的是,他们迄今仍未收到任何正式通知解释拆除的原因究竟是什么。

北京报刊零售公司负责人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表示,朝阳区拆报刊亭的行为令他非常不解,“作为报刊亭的产权单位,事先竟没有和我们打招呼就直接拆除,也没有任何书面通知,拆除的消息还是经营者告诉我们的。我们非常难以理解,无法接受。”

根据2012年3月12日北京市市政市容委与市邮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报刊亭设置和管理的实施意见》,邮政企业是报刊亭建设和经营管理的责任单位。邮政企业在建设和管理报刊亭时,需要遵守《北京市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范》。上述两份文件对报刊亭的位置和大小做出了明确要求。

北京市中兆律师事务所的杨翼飞律师表示,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报刊亭在建设前需要向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设置。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要求而设置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报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强制拆除。

但是杨翼飞律师同时指出,即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有权进行强制拆除,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时,也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的规定依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明确指出,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同时,该法律还指出,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杨翼飞律师表示,在书面通知中,行政机关有责任清楚告知相关执法决定的法律依据。“比如说,你这个报刊亭如果存在不规范或者非法建设的情况,通知中要说明具体违反规范的内容。同时,行政机关还需要说明自己执法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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