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武俊:论建设法治中国的基本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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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为“法治中国”勘定路线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事业将进入一个新阶段。建设法治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非常复杂而又精细的系统工程。为凝聚共识形成合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树立科学的法治观
建设法治中国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依法治国背景下的法治的基本内涵,就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十六字方针”,即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的基本原则就是“三个共同推进、三个一体建设”的原则,即“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科学的法治观要求高度重视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在现代社会,法治是治理的基本方式。法治的可预期性、可操作性、可救济性等优势在治理上具有其他手段所不具备的优势。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运行的法治程度,是衡量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指标。法治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强有力的引擎,国家治理应当纳入理性的法治轨道。
科学的法治观要求在改革开放的新阶段,始终坚持“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逻辑和理念,更加自觉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市场经济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突出问题,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
科学的法治观要求在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克服将改革与法治对立起来的错误观念,树立“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依法改革观念,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推进改革。这就要求全面深化改革要切实加强立法工作,确保改革事业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用立法及时巩固改革的成果。
提高立法质量,打造法律体系升级版
法治的基本涵义是“良法善治”,“良法”是实现法治的基本前提。尽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完善这一法律体系依然任重道远。新时期的立法工作将致力于打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升级版,提高立法质量、实现科学立法将是打造升级版的关键所在。“科学立法”成为立法工作的首要标准和核心理念,提高立法质量、维护立法公正,是科学立法的题中应有之义。
立法质量的衡量标准主要是:确立的制度是否符合实际、符合国情社情;规定是否明确、具体,有可操作性;规定是否有针对性,能解决实际问题;法律之间是否相衔接、相协调;法律规范是否处理好了权利义务关系等。简而言之,立得住,行得通,切实管用的法律就是高质量的法律,就是优法、良法。
在立法的评价机制方面,表决前评估与立法后评估应当实现有机衔接。立法后评估重在检验已制定实施的法律法规的立法质量,立法前评估则重在提升即将制定或正在制定的法律法规的立法质量,二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只有全面做好表决前评估与立法后评估,健全立法的评价机制,科学立法才能得到制度性的保证。
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民意,扩大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条件。民意是衡量立法科学与否、公正与否的首要标准。笔者建议,立法民意测评应该制度化、常态化、标准化和规范化,在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工作中广泛推广。建议有关部门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构建民意测评的评估指标体系,将评估工作定量化、精细化和指标化,同时要尽量多吸纳一些法律界人士以及相关专业人士、利益相对人参与,以使民意测评更为科学和专业。
司法改革必须尊重和遵循司法规律
司法规律是一套科学完善的理念体系和制度体系,包括司法权力的配置规律、司法权力的运行规律、司法权力的监督制约规律等。它是厘定司法改革基本路径的根本依归,也是描绘司法改革路线图的重要标尺。司法改革必须尊重和遵循司法规律,让司法制度的顶层设计依照司法规律来精心描绘。
尊重和遵循司法规律,就要求我们必须尊重司法审判活动的独立性。司法改革应当对司法审判体系强化垂直管理,减少乃至彻底割断法院在人事与财政上的地方依附,坚决遏制司法领域的地方保护主义。要遵循司法规律,按照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要求,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要从司法职业特点出发,统筹推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职业保障、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改革试点。同时,也要改革法院内部的内部请示汇报、审判委员会制度等各种可能影响独立审判的行政化管理制度,排除一切法外因素的干扰,对干涉法院独立审判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公开曝光、坚决问责,让法官切实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力推司法公开,实现阳光司法,是司法改革的基本要求。以裁判文书公开为例,裁判文书就应当上网晒晒,接受公众的检阅和评价。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以外,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全部上网。裁判文书是司法领域的公共产品,承载着促进司法公正、统一法律适用、开展法制教育等多重功能。从这个意义上讲,裁判文书上网堪称倒逼司法公正的网络推手,司法公正需要这样的网络推手。
“越复杂的案件越要公开审理”。一般而言,越复杂的案件社会关注度越高,越应充分满足公众对案件审理的知情权,越应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越复杂的案件受到说情、施压等不正当干扰的可能性越大,司法机关内部协调甚至暗箱操作的可能性也越大。越复杂的案件法官自由裁量权也越大,夹杂法官个人主观臆断、私欲私情的可能性也越大。因此,惟有更加强调公开,才能排除各种不正常因素的干扰,保证复杂疑难案件真正自始至终得到公正的审理。
坚决克服“权大于法”的人治思维,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十八大报告强调,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这既是对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新阐述、新要求,同时也对新时期的法制宣传教育提出了更高的新要求,要求普法宣传要更加注重实效,重在强化全民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坚决克服“权大于法”的人治思维,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进而提升全社会的法治意识。
前不久,某地备受瞩目的“镇政府起诉县政府”案一审镇政府胜诉。以打官司的方式化解基层矛盾,应当成为常态而不仅仅是特例。下级政府依法起诉上级政府是政府依法行政的标志性事件,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纠纷的具体实践,有望进一步激活行政诉讼在基层治理中的正能量。这一典型案件表明:诉诸法律比行政干预、行政调解更加规范公正,有利于基层问题和纠纷的解决。
建设法治社会是依法治国的一个基本要求。建设法治社会必须营造“全民信法、全民守法”的社会氛围。无论是各级领导干部,还是普通百姓,都应当养成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良好习惯,如此循环往复,整个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就自然会蔚然成风。
刘武俊(作者为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总编、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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