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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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马某某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被青铜峡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归还原告承包经营的土地,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判决生效后,马某某拒不执行。日前,青铜峡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2年12月21日,青铜峡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青民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马某停止对原告马永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侵害,返还原告马某清承包经营的4亩土地,赔偿原告马某清经济损失2000元。判决生效后,马某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同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马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2000元,返还土地4亩。但被执行人马某某仍强行耕种应当返还马某清的4亩承包地,并拒绝支付赔偿款。2015年,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被告人马某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应予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人民法院裁判权威,保障司法机关正常活动,青铜峡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维护和保障问题,特别是在全国各地大开发、大发展的现状下,征收、征用土地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确权和征地补偿等后续问题,因此,土地类案件的正确审判和执行到位,对于维护好农民群众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维护农民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土地纠纷具有重要作用。本案中,被执行人在法院判决后及强制执行阶段均不积极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在前期适用相关执行措施未果的前提下,法院按照法律规定追究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刑事责任,对化解社会矛盾,维护法律权威具有积极作用。同时,该案的有效化解,充分发挥了“执行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宣传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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