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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电而死谁之过 法院判决分责任

2015-12-14 17: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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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沙雅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触电致人死亡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工程承包人和转包人承担总损失的50%,供电公司、村委会、雇主、一同工作的雇员各赔偿总损失的10%目前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201432日,杨某准备将位于沙雅县英买力镇某村62平方米的房屋扩建至86平方米,并将扩建工程承包给了李某,李某又将扩建工程转包给了陈某,陈某雇佣了没有资质的张某和王某为其承建。

2014530日,在修建该房屋过程中,张某在墙头上操作,王某站在地面上将连接用的铁丝扔给张某时,该铁丝缠绕在供电公司架设的高压电线上,导致张某触电死亡。

事故发生后,张某家属找沙雅县英买力镇某村村委会、电力公司、雇主杨某、工程承包人李某、转包人陈某和雇工王某六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起诉到法院要求六方赔偿各项经济损失756471.15元。

经审理审明,张某为农业户口,他的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为217765.18元。

沙雅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房屋扩建建设工程承包给了李某,李某又将扩建工程转包给了陈某,陈某为修建房屋雇佣了王某和死者张某。即李某、陈某与王某和死者张某之间形成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雇员在雇工期间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人身损害的,应由雇佣人承担赔偿责任。陈某明知死者张某无相应的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仍雇佣他,李某作为建设包工头允许陈某雇佣张某,李某和陈某应承担相互连带责任。据此,法院判决李某和陈某赔偿总损失的50%,供电公司、沙雅县英买力镇某村村委会、雇主杨某、雇员王某赔偿各赔偿总损失的10%,自行承担10%的损失。(作者:沙雅县人民法院 阿地拉吾守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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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吕冰标签: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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