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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虚假房屋买卖合同 骗取投资公司4万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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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和高某二人,为了偿还赌债,伪造虚假房屋买卖合同,骗取投资公司4万元。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3年7月,王某某为偿还赌债,与高某预谋,伪造了王某某购买万某某所有的位于固原市原州区肉联厂家属院1号楼2单元302室的《房屋出售合同》一份,意欲向投资公司骗取借款。2013年7月29日,高某、王某某持伪造的《房屋出售合同》到固原创圆投资有限公司,谎称该合同中的标的物房屋已为王某某所有,并提出由王某某以此房屋抵押借款。固原创圆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某某信以为真,遂与王某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4万元,高某为该笔借款担保。得款后,高某、王某某各分得2万元,用于赌博和偿还赌债。

法院认为,高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伪造的房屋销售合同作担保,骗取他人现金4万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案系共同犯罪。高某、王某某在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及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判决:高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官提示

本案被告人诈骗的犯罪对象是具有融资贷款性质的投资公司,类似该公司性质的还有银行、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等,这些具有融资贷款性质的公司被诈骗的案件屡见报端,因此,值得高度注意。本案中,被告人手持一份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就能从一个具有专业贷款性质的公司轻而易举地骗到贷款,可见该投资公司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如此之差,居然不知道抵押物的严格审查和不动产抵押登记原则,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总结其原因,都是高息暴富的诱惑使得放松了风险防范的警惕。虽然此案件发生在一个并不规范的投资公司,但在许多规范性和法律意识较强的银行,也还是会出现类似的被骗案件。因此,这类合同诈骗案件已经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典型性,需要高度重视。本案中,虽然对被告人进行了刑事处罚,但幸好诈骗金额不算太大,如果诈骗金额比较大的话,就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失,所以建议相关部门提高法律意识,加强风险防范,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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