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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入股为由骗人10万放高利贷 犯诈骗罪被判处徒刑4年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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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以入股某股份公司、回报高利为由,收取被害人李某100 000元后,将钱转借他人从中获取利息。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梁某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宣判后,被告人梁某成提起上诉。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2010年三四月期间,被告人梁某成以邀约被害人李某入股湖南省会同电力公司下属会靖股份公司为由,先后三次向被害人李某共计收取人民币100 000元入股股金,并承诺高利回报,之后被告人交给被害人一张内容为“今收到会同县安全监督局蒋秩标入股湖南省会同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会靖股份公司股金壹拾万元整(100 000.00)”的收条,该收条落款的收款人为王晓君,时间为2010年4月1日。被告人梁某成收取被害人100 000元股金后,并未将该100 000元入股会靖股份公司,而是将钱转借他人从中获取利息。

经查证,湖南省会同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自1999年6月股份制改造以来未曾设立过“湖南省会同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会靖股份公司”。被告人梁某成交给李某的收条也并非湖南省会同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王小(晓)君所书写,系被告人梁某成所伪造。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梁某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宣判后,被告人梁某成提起上诉。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被告人梁某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民事经济纠纷与诈骗罪最大的区别在于:1、是否虚构事实;2、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被告人梁某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构成诈骗罪,其与被害人之间不是民事经济关系。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经济纠纷也呈逐年递增的趋势,一方面我们应该脚踏实地,不要贪图小便宜,以免上当受骗,另一方面应当懂得“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道理,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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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杨舒文标签: 高利贷 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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