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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优先选购借闺蜜名买车库 起纷争昔日好姐妹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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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判决认定借被告名义购房的原告享有车库所有权。

原告刘某诉称,其与被告廖某原系闺密,二人同为荣昌某小区业主。2011年,小区开发商以业主抽签排序的方式销售车库,因被告无意购买,原告遂邀请被告共同参加抽签以增加其优先选购的几率。抽签结果却是被告选购序位远在原告之前。因小区开发商禁止转让选购序位,故原告以被告名义选定了车库并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由原告付清了所有费用,后将产权登记办理在被告名下。

后来,闺蜜因琐事关系恶化,刘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车库产权为其所有。

被告廖某辩称,该车库所有权应属被告所有,因原告曾系被告的债务人,故被告委托原告以其欠款支付了该车库的购置费用并代为办理产权登记在被告本人名下。因购房手续完清后,被告已将欠条归还原告,故对此没有证据。

法院审理查明,争议房屋的所有购置手续均由原告本人办理并保存所有票据、文书包括房地产权证书原件,且该车库一直由原告管理使用,被告在2014年购车后一直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外路边。原、被告所属小区开发商亦证实了原告所述业主抽签确定选房序号并禁止转让确系开发商销售停车用房时所采取的方式。故法院最终判定原告所诉借名购房事实符合客观情况,认定争议车库所有权属原告刘某所有。

目前,该案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购房者应提高权利保护意识,不动产产权登记制度有其高度的公示公信力,尽量不要将自己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如万不得已非要采取借名购房的方式,应当签订书面的借名购房合同,妥善保存购置、使用、管理等所有证据,或在所购置的房屋上设定他项权利如抵押权等,以免因产权证书载明的所有人擅自处分房屋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李天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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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于熙标签: 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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