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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女”告生父要求支付抚养费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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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文为陈某和阿彩非婚生子女,为了讨要抚养费将生父告上法庭。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陈某向原告支付抚养费。目前,该案已经生效。

原告陈某文出生于2006年9月26日,2006年上半年,当被告陈某得知原告母亲怀孕后,被告就离开了原告母亲并逃避责任,在原告出生前,原告母亲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故原告母亲与被告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出生后即跟随母亲生活,母亲曾向被告讨要原告的抚养费,被告只支付过三次共计14000元(2012年1月9日支付4000元、2013年2月8日支付5000元、几个月后再支付5000元),没有尽到法定的抚养义务。现原告与母亲生活在一起,而母亲收入微薄,实在无力独自承担原告的抚养费用。

迫于无奈原告才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鉴于被告在此之前的拖欠行为,为了保障原告日后的生活,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每月支付原告陈某文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并判令被告予以一次性支付(自2006年10月起至原告18周岁止抚养费合计216000元,扣除已支付的14000元,被告应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0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陈某辩称:原告法定代理人阿彩告诉我,她怀孕了,称每月支付200元给她就行。我在电话里告诉原告,要将孩子打掉。但是阿彩不同意,称医生诊断后跟她说如果这次打掉孩子,以后就可能怀不上了。后来阿彩把孩子生下后,我到她家里看过孩子,当时给了阿彩10000元。之后在金盘路上阿彩和她姐姐开的店里,她又向我索要了3万元,她说给了3万元以后,就不会再找我,也不给我看孩子。我也把3万元给她了。孩子在上幼儿园后,我每年都给了钱,但数额不固定,最少7000元,后来阿彩给我一个账户,告诉我可以将钱存入账户。我于2012年和2013年的春节往阿彩的账户存过2次钱,各7000元,共计14000元。我在2014年准备打钱到阿彩给的账户里时,阿彩说准备要起诉我,所以我就不往阿彩的账户里打钱了。

经审理查明,原告的母亲阿彩与被告相识并发生两性关系后怀孕,于2006年9月26日生育原告陈某文。原告出生后一直由母亲阿彩抚养。原告陈述:被告分别于2012年初和2013年初以转账方式向原告支付抚养费4000元和5000元,后以现金方式支付原告抚养费5000元外,未再支付过其他抚养费。被告陈述:原告出生后,被告每年都或多或少支付了抚养费,原告于2014年向法院起诉后才停止支付抚养费。因原告的法定代理人阿彩与被告在抚养费问题上产生分歧,遂成讼。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均申请了亲子鉴定,阿彩与被告各支付1200元鉴定费后,海南省血液中心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被告陈某是原告陈某文的生物学父亲,从遗传学角度已经得到科学合理的确信。被告陈某对鉴定结论的表述有异议,认为应表述为:陈某系陈某文亲生父亲的概率为99.9999%。但对自己系陈某文的亲生父亲这一鉴定结论无异议。

另查,被告出资3万元(占总出资比例3%)于1999年9月15日成立海南国测电力新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侯铁信;被告出资85万元(占总出资比例85%)于2003年12月2日成立海南国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被告陈某。被告自述已婚,并生育一孩(现4岁)。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系阿彩与陈某的非婚生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抚养费的权利。陈某和阿彩作为原告陈某文的亲生父母,均应当承担原告的抚养费。虽然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收入,但从被告出资成立两个企业来看,被告应当有一定的支付能力。综合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被告尚有另一孩子需要抚养以及被告的收入情况,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较为适宜。抚养费应定期给付。原告诉请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自出生后至判决应付之日的抚养费问题。原告出生后,被告就应当负担抚养费。被告未能提供证明不定期支付了原告抚养费的证据,其已经支付原告抚养费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但原告诉请自出生开始每月按1000元计算抚养费的要求过高,本院予以调整。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物价增长是一个逐步递增的过程,原告的需求也是伴随成长的需要而逐步增加。因此,原告的抚养费也应是逐步增加的。本院酌情平均按800元计算,被告应承担判决应付之日前拖欠原告的抚养费81600元(800元×102月),扣除向原告已支付的14000元,被告应支付原告676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某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某文自2006年10月至2015年3月的抚养费67600元;二、被告陈某应自2015年4月开始,每月向原告陈某文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原告十八周岁时止。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抚养费的权利。原告陈某文为陈某和阿彩非婚生子女,均应当承担原告的抚养费。法院判决被告陈某向原告支付抚养费,保证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有利于非婚生子女获得较好的成长条件,有利于他的健康成长。

编辑: 于熙标签: 非婚生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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