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消委会公布2015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4S店违规收取“按揭手续费”

来源:东南快报
2016-03-15 09: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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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售车未提供车辆合格证

2015年10月,消费者王女士向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处理指挥中心投诉反映:其于2015年9月13日在厦门和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一辆“马自达3”轿车,合同约定9月30日提车,因该公司将车辆抵押给银行,直至10月5日仍未能提供车辆合格证,导致无法上牌和无法购买保险,王女士认为不合理,要求商家给予提供合格证。

投诉指挥中心经过多次与商家沟通调解,由于厦门和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资金出现严重困难,多次承诺均无法兑现。指挥中心经过与王女士电话沟通协商同意终止调解,王女士选择司法途径维权。

2015年,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处理指挥中心共收到关于厦门和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拖延提供车辆合格证导致车辆无法挂牌问题的投诉30件,该公司现已宣布倒闭,消费者购买该公司的车辆仍属银行抵押物,消费者权益严重受损。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消费者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是否告知消费者其所购买的车辆已被抵押给银行的事实,若该公司故意隐瞒车辆已被抵押的事实,导致消费者做出错误的选择,该行为涉嫌欺诈。

案例四售车要求支付“保险押金”

泰宁县消委会接到消费者杨先生投诉,反映其于2014年11月在泰宁县阳光汽贸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轿车时,经营者要求支付3年的保险押金共计3000元,但并未告知保险须在泰宁县阳光汽贸有限公司缴付。后因泰宁县阳光汽贸有限公司提供的保险价格偏高,他决定不在其公司缴纳保险,经营者便以此为由不退还押金。

经营者称,由于杨先生是贷款购车,所谓的“保险押金”只是债权抵押的形式,目的是为防止车主在还款期内不购买保险,只要消费者还清购车贷款,便可凭车贷证明退还押金,至于要求杨先生一定要在本店购买保险则是业内的“行规”。在了解事件的经过之后,消委会的工作人员告知经营者,以押金的形式强制消费者在特定的营业点购买保险的“行规”不合法,消费者有自主选择的权利。经调解,经营者同意退还保险押金3000元。

本案中,经营者以押金形式要求消费者在其店购买车辆保险,涉嫌强迫消费者进行关联交易,也严重违背公平交易原则,侵害了消费者权利。

案例五开发商违规重复收费

2015年6月,有消费者投诉称,三明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用格式合同侵犯消费者权益。三明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宁化东城雅宛(案名:龙腾时代)小区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之附件三第15款第(3)项中规定:“楼宇对讲和楼梯口门:买受人同意安装由出卖人统一代办,安装工料费暂定人民币玖佰元(具体以实际结算为准多退少补)由买受人承担。”但在交房时发放给业主的《交房通知书》及《交房时所需缴纳的费用清单》中又规定“三明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费:楼宇彩色可视对讲电子门材料费、安装费:900元/户。”

业主认为开发商重复收费的行为极不合理,在与开发商交涉无果的情况下,投诉到消委会。

经调查,截至2015年6月10日,三明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向355户小区业主收取“楼宇彩色可视对讲电子门材料费、安装费”,金额共计319500元。经过消委会工作人员与工商执法人员的劝诫与调解下,开发商已逐步清退重复收取的费用,且保证在2015年11月30日前完成全部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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