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出新规:物业不得阻碍产权车位车主安装充电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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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网记者于量6月8日报道:东方网记者从今天下午上海市交通委和相关部门联合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获悉,《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定明确,拥有自有产权车位的电动汽车用户安装充电设施,物业必须支持配合,不得设置障碍;同时,新建住宅小区等公共停车场,应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10%的比例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
据介绍,根据暂行规定,上海充电设施按使用性质和对象主要分为三类。即自用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私人用户提供的充电设施;专用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法人单位及其职工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以及在住宅小区内为全体业主提供服务的充电设施;公用充电设施:指服务于社会电动车辆的充电设施,包括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截至2015年5月底,上海共有充电桩7496个,其中公用、专用充电桩3211个,私人自用充电桩4285个。
规定明确,新建住宅小区、交通枢纽、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园区、学校以及独立用地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换乘(P+R)停车场应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10%的比例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预埋和电力容量预留)。鼓励根据实际条件在以上规定基础上增建充电设施。
暂行规定还明确了充电设施建设主体及相关方责任。规定要求,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对充电设施建设维护负有主体责任,应将充电设施建设维护纳入其销售服务体系,与私人用户签订销售车辆合同之前,必须自行或委托充电设施建设企业为用户在住宅小区或办公场所落实一处自用或专用充电设施。为确保充电安全,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和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应建设相应的充电监测系统,并接入上海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市级监测平台,一旦出现充电异常应及时告知用户。
同时,为了积极推进住宅小区充电设施建设,对于有产权停车位的用户,暂行规定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有责任支持和配合充电设施建设工作。
对于充电设施的建设办法,暂行规定要求电动汽车用户在住宅小区有自有产权车位或经车位产权人同意,在租赁期一年以上的固定车位上安装充电设施的,物业服务企业有责任全力支持配合,不得设置障碍。不予配合的,业主投诉后由居委会或街道指定部门负责协调处理。对于公共停车位,主要通过政策引导,鼓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第三方服务商合作共建,为用户解决充电需求。
在费用方面,规定明确电费按照充电设施性质收取。其中,居民家庭住宅、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按照居民平均电价水平执行,不执行阶梯电价,可享受峰谷电价优惠。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库)设置的专用、公用充电设施执行本市“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电价收费。向电力企业直接报装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本市电价目录中两部制“工商业及其他”电价类别中的“铁合金、烧碱(含离子膜)用电”价格,目前约为每千瓦时0.7元,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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