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大剧院一中层干部:在职骗纪委 退休要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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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称:为逃避党纪处分,作出虚假陈述
2013年1月,朱正林再次就60%股权提起诉讼。根据新的法律规定,他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讼状。
朱正林再次得到法院的支持。2014年7月,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朱正林系达坤公司股东,持股比例为60%。
朝阳区人民法院认定,朱正林虽于2004年10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向王丽娜、万文国过户金泰成公司60%股份,但系在不放弃其应该享有的金泰成公司在达坤公司的投资权益的前提下,将金泰成公司股权交王丽娜、万文国代为持有。因此,金泰成公司注销时的实际出资比例中,朱正林占60%。
在一审法院看来,当金泰成公司注销后,该公司向达坤公司出资的权益,应归注销前实际出资人按出资比例享有。
对此,王丽娜坚称,他们已经向朱正林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对于此前提交给北京市纪委的《检查》,判决书载明,朱正林的说法是“为逃避党纪处分,作出的虚假陈述”。
那么,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朱正林是否具备担任股东的主体资格?
判决书载明,我国公司法并未对自然人担任公司股东的条件有相关禁止性规定,朱正林是否违反党纪不影响其从事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
但是,这一法律条文的规定,与中国共产党的党纪要求并不完全一致。
记者注意到,《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准则》)明确,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准则》规定,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参照执行本规则。
“他钻了一个空子,国法和党纪之间有个衔接的问题。法院可以说,党纪的事情我们不管,纪委可以说,他正在起诉,我们不能干涉法院的起诉。这就处于一种游离的状态。”王丽娜认为。
在她看来,朱正林作为一个退休干部,和在达坤公司获得的利益相比,显然,挨个纪委的处分要轻许多。
发稿前,朱正林告诉记者,这个案子很复杂,涉及财产侵占,建议媒体在二审判决后再进行关注。他称,自己不是王丽娜所说的副厅级干部,只是国家大剧院工程业主委员会的中层干部,“没有行政级别”。
在被问及如何评价“在职写检查、退休要股权”时,朱正林表示,应该由法律来界定,“法院怎么界定,听法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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