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大剧院一中层干部:在职骗纪委 退休要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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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要求确定占有60%股权
朱正林的诉讼请求是,请求确认付国强代其持有达坤公司60%的股权。
“知道这个消息的时候,我愣了。朱正林已经给纪委明确表态,说与达坤公司没有关系,怎么还这么大胆去起诉要60%的股权?”王丽娜说。
让王丽娜更无法理解的是,在她看来,朱正林与达坤公司确实并无法律上的关系,曾有法律关系的,是已经注销了的金泰成公司。
王丽娜告诉记者,朱正林在达坤公司“没做什么事情”,只是做了一些协调工作,比如认识一些优秀的经理,就介绍过来,并没有参与实际的投资。
朱正林对这一说法并不认同。与写《检查》时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民事起诉状中,这位此前试图撇清与达坤公司关系的干部,极力主张自己实际占有公司60%的股权。
按照朱正林的说法,达坤公司成立以来,他在经营过程中一直被当作股东对待,不但主持召开董事会,解决公司经营权及账目问题,同时还以达坤公司的名义为公司签署了诸多至关重要的协议。
他还提及,达坤公司向其支付了部分分红。
这,与其在《检查》中“利用业余时间帮助做了一些工作”“仅去过工地三四次”等表述,几乎是天壤之别。
记者注意到,朱正林称占有60%股权的依据之一是,2004年10月1日,朱正林与付国强签订协议,确认付国强代其持有达坤公司的股份600万元,付不承担达坤公司任何权利义务,并承诺在朱认为必要时无条件更换股东之名。
对此,王丽娜称不知情。她说,早在2001年7月2日,金泰成公司已与付国强签订协议,邀请其为达坤公司的代理股东,借其名下股份为600万元。
王丽娜解释,这意味着,付国强是金泰成公司的代理股东,而金泰成公司并非朱正林一人所有,所以,朱正林个人未经其他股东同意就再签订一份代持协议,应属无效。
她还称,达坤公司并没有给朱正林分红,“当时正在盖楼,资金还没有收回来,连利润都没有”。
对于60%的股权究竟是代谁持有的问题,付国强则表示中立。他称,自己是出于信任才签订的挂名协议,请法院查明60%的股权的实际出资人后,依法处理。
案件经历了漫长的马拉松。2009年4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朱正林与付国强之间的代持协议法律关系有效,付国强应按要求交付达坤公司60%的股权。
不过,二审法院认为一审事实不清,应予发回重审。2010年12月,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旧作出支持朱正林的判决。被告方再次上诉,二审法院再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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