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正当时

作者:殷 泓 王逸吟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
2012-12-25 09:0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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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治理垃圾短信

在外企上班的张小姐每天手机短信不断,但大多数都是推销产品的垃圾短信。“谁来管管这些垃圾短信?”

针对社会各方面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垃圾短信、诈骗信息等问题,草案专门对治理垃圾电子信息作出相应的规定。

“从国外情况来看,一些国家已制定相关法律对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行为予以规范。我国电信运营商也采取了一些措施对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的行为予以规范、控制。”李飞表示。

“垃圾短信和垃圾邮件严重干扰个人生活安宁,侵害个人隐私,更有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发送短信,实施诈骗活动,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从国外来看,有的国家已经通过立法或判例,禁止发送垃圾短信。”刘德良说。

王利明则强调,除要对电信运营商、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必要规范外,还应对发布垃圾短信及邮件的行为,依据情节轻重追究其侵权责任。“对此种行为,公民有权要求停止侵害。对于侵害公民权利造成损害后果的,公民有权要求相关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加强网络身份管理

公民个人信息遭受侵害,但却因实施侵害的行为人的身份信息没有登记,或者登记的信息虚假,导致取证、查处难,是目前个人信息频频遭受侵害的原因之一。对此,李飞指出,有必要加强网络用户身份管理。

“实行网络身份管理,是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许多国家都通过立法要求固定电话、手机等电信用户在办理入网手续时须提供身份证明。有关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普遍要求通过立法完善这一制度。”李飞解释说。

“这种做法是实行有限的后台实名制。”王利明表示,采取这种做法的主要原因在于,目前利用手机和网络上的信息发布,从事欺诈行为、发布各种违法信息的现象较为普遍。

“需要指出的是,网上实名制的适用范围仍然是有限的,目前仅限于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即利用信息发布平台提供信息发布服务需要使用后台实名制,例如,利用博客、BBS等信息平台发布信息,必须注册实名,如果从事其他的网络活动,则无须使用实名制。”王利明补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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