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刑讯逼供供词不得作为逮捕起诉依据

来源:法制日报
2012-12-02 15: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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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刑讯逼供供词不得作为逮捕起诉依据

(资料图片)

□ 本报记者 袁定波

为保证人民检察院正确贯彻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了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是指导检察机关贯彻执行新刑诉法、全面正确履行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司法解释文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要负责人今天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修改后的规则对于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依法办案,正确履行职责,确保案件质量,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不得在专门的办案场所监视居住

修改后的规则按照新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对惩治犯罪的手段和措施作了进一步规范和细化。该负责人指出,新刑诉法规定,对于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这是在侦查环节应对职务犯罪特殊性的有效措施。对这一措施既要善于使用,又要慎重使用。”

修改后的规则规定,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要便于监视、管理;能够保证办案安全。同时,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或者检察机关的办公区域执行。

此外,新刑诉法增加了关于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相应的,修改后的规则在侦查一章中设专节对技术侦查措施作了专门规定,对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作了严格的规范和约束,规定适用范围仅限于涉案数额在10万元以上、采取其他方法难以收集证据的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或者用于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的环节必须是在立案以后;必须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检察机关要交有关机关执行。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证据、线索及其他有关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明确没收违法所得适用范围程序

为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新刑诉法建立了违法所得没收机制,对于不让潜逃的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到便宜,及时处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案件的涉案财产具有重要意义。

修改后的规则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设专节加以规定。在适用范围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的,仅限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依法适用没收程序。

在适用程序上,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后30日以内作出是否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决定。30日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15日。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认为可能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侦查部门应当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进行调查。人民法院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人民检察院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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