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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评估报告

新华社 2012-06-11 16:2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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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

诉讼当事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得到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可以查阅和复制庭审录音录像。目前,北京、上海、山东等地法院已实现了庭审同步录音录像。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会同有关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从2010年10月起,全国各级法院全面试行量刑规范化改革,规范刑事自由裁量权,统一了15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标准,目前这15种常见犯罪案件占基层法院刑事案件总数的90%左右。

审判信息全面公开。两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保障公民获得审判信息的权利。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建立了立案大厅,公示开庭信息、司法救助等有关信息;设立导诉台,开通导诉热线;建立审判信息网络查询系统和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方便诉讼当事人查询。目前,全国大多数高级人民法院、97家中级人民法院和472家基层人民法院开展了裁判文书网上公布工作。

人民陪审员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两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若干意见》,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154.4万件,占基层法院普通程序案件总数的32.44%。全国各级法院扩大人民陪审员选任范围,人民陪审员数量已近8万人。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权利进一步得到保障。2009年以来,有关部门推动修改或废止与律师法规定不一致的各类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先后出台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律师执业活动年度考核规则(试行)》等规章和行业规范。司法部会同有关机关正在起草《关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着力解决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

国家赔偿制度进一步完善。2010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使赔偿请求渠道进一步畅通,赔偿程序进一步完善,赔偿的范围和标准更加明确,赔偿费用管理和支付机制得到理顺。为保证国家赔偿法的贯彻实施,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制定、修改了相关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两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审结国家赔偿案件2950件,其中决定赔偿的805件,赔偿金额7170.9万元。200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人民法院扩大司法救助的范围,两年来共批准当事人减、缓、免交诉讼费案件54.7万件。

(四)宗教信仰自由

正常的宗教活动依法得到保护。两年来,国家宗教事务局发布了《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决定》,会同有关部门下发了《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制定了《国家宗教事务局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等规章制度。国家支持改善全国性宗教团体和部分宗教院校办公办学条件。截至2010年底,中国道教学院和中国道教协会新会所基本竣工。国家投入资金支持伊斯兰教朝觐工作,支持四川天主教神哲学院、中南神哲学院等宗教院校和宗教团体建设以及宗教教职人员培训。投入近6亿元用于西藏桑耶寺、昌珠寺、扎什伦布寺和新疆伊犁陕西清真大寺、喀什艾提尕尔清真大寺等重点寺庙的保护和维修。

(五)知情权

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公民的知情权得到切实保障。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基础上,2010年10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基本形成了政务公开制度体系。

截至2010年底,75个中央部门公开了部门预算,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开了公共财政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月或季度公开了预算执行情况。省、市、县、乡、村联动的政务服务体系初步形成,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设立政务(行政)服务中心2842个,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约2.5万个。

2010年6月,国务院通过《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对自然灾害救助中的信息公开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条例规定,在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时,应当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主动向社会公开所接受的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来源、数量及其使用情况。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联席会议机制定期对瞒报事故的查处进行专项督察和检查。

新闻发布制度和新闻发言人制度进一步完善,建立了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和县级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2010年,中共中央出台《关于建立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的意见》,大力推进党中央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设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建设。目前,已有13个中共中央部门和单位,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党委设立了新闻发言人,党委新闻发布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两年来,各部委各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共举办了3522场新闻发布会。

(六)参与权

公民的参与权得到切实保障。2010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了修改选举法的决定,规定城乡按照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人大代表更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进一步完善了关于选举机构、选举程序等规定,更好地体现了人人平等、地区平等和民族平等。两年来,全国政协共立提案1万多件,其中90%以上已答复办理。全国政协共组织15个委员视察团和30个委员考察团,并向中央和国务院报送了视察报告和考察报告;收到社情民意信息27333篇,群众来信75119件,并多次召开专题议政性常委会、专题协商会、座谈会和咨询会,积极为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

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201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提高了农村村民自治和民主管理水平。目前,已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村委会选举办法,8个省份制定了村务公开条例;约85%的村建立了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度,90%以上的村建立了村务公开监督机构。国家发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进一步规范社区民主选举程序,稳定扩大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覆盖面。2010年,全国各地普遍进行了城市居民委员会选举。

推进厂务公开,维护职工权益。2010年,国家有关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2010年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意见》,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过程中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指导。截至2010年9月,在全国已建工会的企事业单位中,211.3万家单独建立了厂务公开制度,比上一年增长20.6%,224.9万家单独建立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增长率为22.3%。

国家支持各人民团体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全国总工会参与了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直接关系职工和工会权益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与修改;积极推动工会法的修改工作。全国妇联大力推动农村妇女进入村委会;参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推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完成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的制定和修改。共青团各级委员会开展了“共青团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面对面”活动,建立人大代表关心青少年事务小组,建立“青少年权益使者”工作队伍,开展共青团倾听活动,反映和维护青少年权益。

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增强社会服务功能。《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管理登记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修订工作已列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社会组织每年募集资金100多亿元用于减贫济困、救灾防灾等。社会组织尤其是行业协会在规范市场秩序、发展行业自律、制定行业标准、调解贸易纠纷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目前,全国6万多个行业协会联系会员2000多万家(含个体工商户),4万多个学术社团联系专家学者500多万人,各类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联系农户1000多万个,社会组织提供了超过1000万个专兼职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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