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日游或有法律规范 经营非法一日游最高罚2万

作者:赵青 来源:人民网
2016-09-13 14: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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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9月12日电(赵青)今天上午,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九次会议。会上,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北京市旅游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

“草案修改稿”突出北京旅游的功能定位,更好地发挥了旅游业在服务首都功能,增强文化影响力的作用。

对于一直以来社会关注的北京非法一日游严重侵犯旅游者权益,扰乱首都旅游市场秩序的问题,“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一揽子制度设计:

1、 完善一日游交通服务

为提升北京的交通服务能力,缓解目前一日游的供需矛盾。“草案修改稿”规定,北京支持企业利用综合客运枢纽和客运场站,开设通往重点景区的一日游交通专线,万盏旅游公交服务,增加发车站点。

2、 加强旅游电子行程单的规范约束作用

电子行程单是旅游经营者开展经营活动的有效凭据,是旅游者监督旅游服务质量的重要依据,也有利于相关部门更好地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进行监督管理。

为更好地管理“一日游”,“草案修改稿”规定,经营一日游产品的旅行社应当在旅游形成开始前,通过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填报团队服务信息,并向旅游者、导游、旅游客运车辆驾驶人员提供旅游电子行程单(旅游电子行程单应当包括提供服务的旅行社、导游、旅游客运经营者、客运车辆和驾驶人员的信息,景区及游览时间,就餐点和购物店的名称及具体停留时间);

旅游客运车辆驾驶人员和导游不得擅自改变电子行程单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

未取得当日一日游电子行程单的,不得提供一日游服务。

3、 明确一日游“五个不得”

为规范“一日游”市场,为执法部门打击非法一日游提供明确的执法依据。“草案修改稿”规定了一日游“五不得”:

一不得冒用正规旅行社、公交运输企业等名义,在公共场所、旅馆、公交站牌、互联网等处发布一日游虚假信息,非法揽客;

二不得擅自在一日游行程中加价、更换景区、改变游览方式、增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三不得以欺骗方式引导旅游者进入购物场所购物;

四不得诱导旅游者购买假冒伪劣、质次价高的商品;

五不得进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一日游违法行为。

4、 经营非法一日游最高罚2万

针对非法一日游行为,“草案修改稿”还制定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旅游客运车辆驾驶员未按照旅游电子行程单行程安排,擅自更改路线,或者未取得一日游旅游电子行程单提供一日游服务的,由交通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导游未按照旅游电子行程安排,擅自变更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由旅游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导游未取得一日游旅游电子行程单提供一日游服务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吊销导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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