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福州8月30日电(詹托荣)30日,福建省政府对外公布《关于建立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根据《意见》,2016年底前,福建每个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至少有1家资本金5亿元以上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GDP总量达到或超过300亿元的县(市、区)至少有1家资本金2亿元以上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而到2018年底,福建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或分支机构将实现县域全覆盖。
政策性融资是根据国家的政策,以政府信用为担保的,政策性银行或其他银行对一定的项目提供的金融支持。上述目标在第一条任务“加快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建设”里体现,责任单位是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经信委、财政厅、国资委、金融办,省再担保公司。
《意见》共有九个任务,除加快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建设外,还有坚持政策性功能定位、强化省再担保公司增信能力、积极为专项建设基金项目提供增信支持、完善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加快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加强协作配合、加强金融风险防范,都确定了责任单位。
《意见》是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等文件精神,健全福建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努力缓解中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促进创业创新而出台的。
《意见》指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坚持政策性、普惠性和可持续发展的定位,主要以服务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为对象,年化担保费率最高不超过2%,且不收或少收客户保证金,为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500万元;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银行一般不应再要求被担保人附加其他形式担保。
同时,《意见》要求福建要建立合理的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责任的比例一般不低于贷款风险的20%;2018年前,省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与国家专项资金共同组成规模为5亿元的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
《意见》也对完善考核评价机制指出要求。各市、县(区)政府要完善对本地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考核机制,取消盈利要求,重点考核中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规模、覆盖面、服务情况和担保放大倍数等内容,适当提高代偿和损失容忍度,完善尽职免责制度,考核评价结果与融资性担保机构负责人薪酬挂钩。
此外,福建也将加快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凡有不良记录的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一般不予担保;将未按时偿还银行贷款并造成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损失的企业,以及相关个人列入“黑名单”,在其偿还银行贷款并弥补相关损失前,不得继续从福建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获得贷款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