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通州妇幼医院规定女工"限期怀孕" 实施已10年

来源:新华网
2016-08-19 10:4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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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孕检“有序生育”

2016年4月,河南电视台报道了中牟县第一高级中学要求女教师“有序生育”,并规定各个学科可以怀孕二胎的教师名额,如果不遵守规定,将被换岗到小卖部当售货员甚至辞退。据报道,中牟一高还采取了三个月一孕检的措施,来杜绝女教师不按规定生孩子的情况;拿到怀孕指标的教师,如果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怀孕,名额将被取消。报道称该县的新圃街小学也存在类似的情况。

2016年1月,据《江西日报》报道,吉安市第三人民医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规定》,要求医院女职工30至34周岁者推后1年(即2017年1月1日)开始怀孕,27至29周岁者推后2年,26周岁以下推后3年,且必须提前提出申请审批备案。如果不按规定,女职工需提前离职或离岗生育,重新上岗要经过医院择优录取。对既不辞职也不离岗生育者,医院将予以解聘。

■ 相关法条

2005年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2012年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第十八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本版采写(除署名外)/新京报记者 李明 实习生 金江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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