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

来源:吉林日报
2016-08-02 09:0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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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29日)

全面推行计划生育以来,吉林省计划生育工作取得巨大成效。据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吉林省妇女总和生育率从1964年的6.45,下降到2010年的0.76,全省共少生1000多万人,有效缓解了人口过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压力和人口资源环境的紧张关系;15-64岁劳动适龄人口占总人口比重,从1964年的51.07%,上升到2010年的79.63%,巨大的人口红利,推动了吉林省经济的快速发展。但长期的超低生育水平,导致人口老龄化严重,劳动适龄人口快速下降,人口结构问题愈加凸显。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要求,为全面做好新形势下的计划生育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稳妥有序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一)建立健全政策衔接制度。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制定生育、奖励、服务、征费等配套政策,确保政策有效衔接。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要依法落实婚育职工休假等政策待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建立完善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多孩生育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批。一、二孩生育服务证由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可由村(居)委会计生工作人员代办;网上办证的,实行“首接即办”和异地办证;对难以取得婚育证明的,由申办人做出承诺;依法取消生育服务证作为落户前置的规定。推行生育服务证、孕产妇保健手册、0-6岁儿童保健手册、儿童预防接种证等整合办理。依规查处政策外多孩生育。

(三)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资源。坚持问题导向,合理配置妇幼保健、托幼服务、学前和中小学教育、社会保障、就业等资源,满足新增公共服务需求。健全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妇女儿童医院、普惠性托儿所和幼儿园等服务机构,合理降低家庭生育和养育成本。

(四)加强出生人口监测与信息共享。加强人口变动情况调查,建立出生人口监测和预警机制。加快推进“健康吉林”信息化建设,实现与国家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互联互通。依托计划生育工作网络,采取村采集、乡录入、县汇总的办法,做好全员人口个案信息的采集和录入工作。加强卫生计生、公安、民政、教育、人社等部门协作,逐步实现户籍管理、婚姻、人口健康、教育、社会保障等信息共享。建立健全流动人口户籍地与现居地的协作机制,加强信息通报、个案处理、政策告知等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服务管理

(一)稳定行政管理机构和计划生育工作队伍。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合理设置内设机构,充实力量,明确职责,强化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职能。乡(镇)要保留计划生育办公室的编制和人员。有效整合县、乡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实现优势互补,继续做好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落实奖励优待政策、人口信息采集录入、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指导开展技术服务等工作。

(二)加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坚持“调整存量、做优增量、补齐短板、提升能力”原则,着力解决妇幼健康服务资源总体不足和结构性短缺的矛盾。加强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建设,完善设施设备,改善服务条件。加强产科、儿科建设,加快产科和儿科医师、助产士及护士人才培养,合理确定服务价格,在薪酬分配等方面向产科、儿科和妇幼保健服务人员倾斜。加强对高龄孕产妇、再生育和不孕不育人群的服务和指导,健全会诊、转诊网络,提升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能力。不断提高婚检覆盖面,落实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加强孕产期保健和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推进知情选择,向育龄人群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服务,减少非意愿妊娠。注重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

(三)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按照常住人口配置服务资源,将流动人口纳入城镇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范围。为辖区内居住6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建立统一、规范的健康档案,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的健康状况。为辖区内居住满3个月的0-6岁流动儿童建立预防接种档案,为流动适龄儿童及时建卡、接种。根据传染病防控需要,开展乙肝、麻疹、脊髓灰质炎等疫苗补充免疫、群体性接种和应急接种工作。对建筑工地、商贸市场、生产加工企业等流动人口密集地区,进一步加强传染病监测工作,及时处置传染病疫情,切实落实流动人口艾滋病、结核病等传染病的免费救治等政策。

(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加强政府与社会协同治理,广泛动员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配合政府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的生力军作用,切实加强县、乡、村级计划生育协会的组织和能力建设,推进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协会“参公”“入序”“三定”工作,保证乡、村级有专(兼)职人员承担计划生育协会工作任务。全面做好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家庭帮扶、权益维护和流动人口服务等工作。鼓励社会组织依法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慈善与帮扶救助活动。结合实际参与制订计划生育奖励、制约措施,引导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通过政策引导、项目支持等方式,大力支持协会发展,增强协会的活力和能力。

三、提升计划生育家庭的发展能力

(一)加大对计划生育家庭的扶助力度。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完善并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特别扶助制度等各项奖励扶助政策。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已经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的,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继续执行。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没有再生育的计划生育家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特别扶助制度。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只生育一个孩子的,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

(二)增强家庭抚幼和养老功能。要合理配置妇幼保健、儿童照料、学前和中小学教育、社会保障等资源,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妇女儿童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等服务机构,满足新增公共服务需求。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为老年人提供住院治疗、康复护理、生活照料、临终关怀等健康养老服务,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为居家老年人提供连续性健康管理服务。推广和鼓励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积极探索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保障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实施“新家庭计划”项目和计划生育家庭科学育儿、青少年健康发展和养老照护试点,探索健全家庭健康服务体系,增强社区幼儿照料、托老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等服务。加大对残疾人家庭、贫困家庭和独居老人的帮扶支持力度。

(三)促进社会性别平等。加强劳动执法监督,保障女性教育、就业等合法权益,引导群众树立性别平等的婚育观。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依法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健全和落实B超管理、人工终止妊娠及相关药品、医疗器械、新生儿死亡信息报告等相关管理制度;切实加大对采血鉴定胎儿性别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实行整治“两非”工作定期通报制度,对出生人口性别比长期持续偏高且查处“两非”案件不力的地区,进行重点督查和预警约谈。

四、强化工作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计划生育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将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检查督导。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逐级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合理设置考核项目和权重,改革考核评估方法。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主要目标任务未完成、严重弄虚作假、违法行政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的,实行“一票否决”。

(二)加强部门协作。进一步发挥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作用,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和任务清单。建立健全重大经济社会政策人口发展影响评估机制,促进相关经济社会政策与计划生育政策有效衔接。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抓好政策衔接、信息共享等工作,重点解决好政策配套、公共服务保障、执法协调、信息互通等问题,加强对基层工作的监督管理。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通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党校培训等方式,提高各级党政干部对人口基本国情、省情及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认识。加强政策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大力宣传计划生育取得的成就和广大人民群众以及计划生育工作者做出的贡献,宣传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及时性、必要性。总结推广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的好经验、好做法,表彰先进典型,营造支持政策落实和改革创新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考核监督。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改革任务,明确实施步骤。加强对各项改革措施的跟踪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改革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每年要向省委、省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计划生育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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