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工伤保险开拓创新 增加4种认定为工伤情形

作者:丁隽 来源:中国吉林网
2016-07-25 17: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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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省工伤保险工作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工伤职工权益,不断探索完善政策制度,深入探寻工伤保险工作规律,取得了明显成效,推动了工伤保险事业的创新性发展。

工伤保险保障我省职工工伤权益

49岁的农民工朱学仁在长春市一建筑工地担任力工,去年11月,在施工现场,他跌到了消防水池里,右眼和右脸受伤。朱学仁说:“公司给我们参加工伤保险,我受伤后把我送到医院看病,帮我进行工伤认定、伤残等申请,让我享受到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还有企业给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8万多元工伤保险待遇。”

长春吉源建筑公司总经理杨晓东说:“项目开工前,我们以建筑项目为单位,按照工程总造价的0.85‰参加工伤保险,也就是说为所参保的建筑项目中所有劳动作业人员参保。通过参保,我认为工伤保险对建筑行业更有针对性,解除了建筑施工单位和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维权难的后顾之忧。”杨晓东说:“参保后,政府为企业分忧,在事故中不仅为企业减少损失,还为劳动者提供保障。为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缩短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的时间。”

我省增加4种认定为工伤情形

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处长邱天平介绍,我省扩大工伤认定范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有7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第十五条有3种视同工伤的情形,在此基础上,我省增加4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造成中毒伤害,并经安监部门确认的;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食物中毒伤害,并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确认的;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或公出,并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感染疫病的;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单位指派参加体育比赛、文艺表演受到意外伤害的。

明确职工认定工伤前的医疗救治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最急需的就是进行医疗救治,但工伤认定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为保证受伤职工不因救治费用问题影响伤害救治,我省规定,因工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在获得工伤认定结论前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保障了职工不会因医疗费用问题影响医疗救治。

此外,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医疗费的报销严格按照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药品目录和工伤住院服务标准执行,超出规定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在实践中,我省从实际出发,以人为本,为最大限度地减少工伤职工个人负担,规定职工治疗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本人各自承担50%医疗费用。

细化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的待遇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实践中,一些职工受到伤害前的工资构成复杂,额度差异较大,确定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标准存在一定难度,争议较大,对此,我省规定按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停工留薪期待遇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我省规定凡是用人单位不能派人护理的,可以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向被护理人支付护理费用。

提高工伤职工待遇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经五至十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对多次发生工伤的职工,国家规定按最高级别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我省规定对多次发生工伤的职工,按其最高伤残等级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每多一次工伤增加20%。

同时,考虑到患职业病职工需要治疗的费用可能高于同级别工伤职工,规定在按照伤残级别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时在待遇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每年调整一次

我省完善了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调整机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我省规定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每年调整一次。至今,已连续4年调整了待遇标准,使工伤职工的长期待遇调整工作步入了常态化。

同时,优化工伤保险待遇“本人工资”基数。“本人工资”是计算一切工伤保险待遇的重要参数,其数额多少直接关系到用人单位和职工及亲属的切身利益。为了保护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我省规定月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中国吉林网讯 记者 丁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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