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率先出台《南宁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

来源:中国日报网
2016-07-15 08:5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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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1日,南宁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南宁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这是南宁市深化安全生产体制改革,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要求的一件大事,必将推动市、县(区、开发区)、乡镇(街道办)和村(社区)“四级五覆盖”安全生产监管网格化管理责任的落实,必将推动生产经营单位按照“五落实五到位”要求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必将推动安全生产诚信体系的建设,可以说《实施办法》的出台,是推动南宁市安全生责任体系进一步完善的又一重在举措。

一、《实施办法》明确了否决的对象

《实施办法》第三条将各县(区)党委、政府,各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各级政府机关、直属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村(居)委会,企业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包括分管业务的领导)、管理人员(包括管业务的人员)和生产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列为了否决对象。这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指示精神的具体措施,充分体现了南宁市委、市政府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信心和决心。

二、《实施办法》明确了否决的内容及时限

1、《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对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及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实施“一票否决”,具体的否决条件在《实施办法》第六条中予以了明确。同时《实施办法》根据否决对象的不同,对其否决的内容予以了区分。一是被否决对象为县(区)党委、政府,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各级政府机关、直属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市国资委直管企业的,否决其单位、责任人参与当年年度各类评先评优和晋级晋职等资格;二是被否决对象为村(居)委会的,否决其单位、责任人参与当年年度各类评先评优等资格;三是被否决对象为除市国资委直管以外企业的,否决其单位、责任人参与当年年度各类评先评优等资格,同时否决其申请市级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的资格等。

2、《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一票否决”的期限为按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考核年度计算的当事年。

三、明确了实施“一票否决”的单位和程序

《实施办法》第五条对实施“一票否决”的单位和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一是“一票否决”由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实施,各级具体工作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承:二是作出“一票否决”决定前,安委办应当告知被实施“一票否决”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三是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在接到《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告知书》3日内,可以向同级安委会提出陈述和申辩。这体现了对履行职责的后果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又维护了相关责任人的合法权益。

四、《实施办法》明确了否决的条件

根据所管辖的区域、行业领域及各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不同,《实施办法》第六条分别对县(区)党委、政府,各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政府机关、直属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村(居)委会及企业“一票否决”的条件作了具体的规定,更具合理性、操作性。

五、《实施办法》明确了部门之间保持信息沟通和要求

《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全市各级各类综合性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奖励活动的组织部门,应征求同级安委办的意见;各级安委办应当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被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情况及时通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年度晋级晋职的考核依据。

六、《实施办法》明确了逃避“一票否决”惩戒措施

《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对瞒报、谎报、漏报事故而逃避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的单位及个人,一经查实,其当年已获得的先进(优秀)荣誉称号和奖励,由原表彰奖励活动组织单位予以撤销。

七、《实施办法》明确了责任倒追措施

《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责任人职务变动后,发现其在原任职期间有 “一票否决”情形的,对已获得的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由原授予单位予以撤销;对已获得晋级晋职的,由组织、人事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中国日报广西记者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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