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下午,记者从人口管理和社会救助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福州市全面建立了社会救助制度,专门成立了社会救助工作协调小组,近年来,全市社会救助工作成效显著。
据悉,福州市城市低保工作于1995年开始运行,是全国首批开展这项工作的6个试点城市之一。经过多年的努力,福州市城乡低保标准历经多次提高,全市已实现统一城市低保标准和城区实行城乡低保一体化。
目前,福州城市及城区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570元(即年标准6480元);福清市、长乐市、闽侯县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350元(即年标准4200元);连江县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280元(即年标准3360元),罗源县、闽清县、永泰县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250元(即年标准3000元)。其中,2016年各地农村低保标准已远高于福建省定2650元的标准。
福州市扎实推进城乡低保规范化建设,落实动态管理机制,严格审核审批程序。2016年上半年,全市共保障城市低保对象7244户、11674人,发放城市低保金5231万元,人均月补助水平达453元;保障农村低保对象30615户、53702人,发放农村低保金18220万元,人均补助水平达 263元;保障农村五保对象7337人,发放农村五保供养金 3766万元,人均补助水平达724元,同比均有所提高,切实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福州市逐步完善特困人员供养制度。2013年,福州市在全省率先实行按不低于统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人均生活消费支出70%确定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政策,大幅度提高了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从2015年起,城区及福清市、长乐市、闽侯县的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提高到分散供养每人每月812元、集中供养每人每月975元。同时,福州继续推动乡镇敬老院建设。2007年至2014年全市共新建、改扩建76所农村敬老院,床位达3755张。目前,敬老院已建成65所,床位3315张,其余项目已全部进入施工和工程扫尾阶段。
此外,福州市还制定并实施了《福州市节日食品券实施办法(暂行)》,每年春节前和中秋前,给困难群众发放节日补助每人每次由原先300元提高到500元,进一步加大了对低收入群众的保障救助力度。(中国日报福建记者站 胡美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