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出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

来源:中国日报
2016-06-03 19: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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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青岛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引导和鼓励高校、院所、企业等各类主体建立有利自主创新和成果转化的激励分配机制,近日,青岛市政府出台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试行)。

据青岛市科技局副局长吴绪永介绍,该办法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主要采用股权和分红两种激励方式。适用范围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未上市科技型企业和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含科研型事业单位)。激励对象包括企业、高校院所的重要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市级及以上人才计划引进的相应人才。

股权激励明确了企业主要通过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方式对激励对象进行激励。高校院所可通过入股奖励的方式实施激励。

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包括:股权出售应按不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价格,以协议方式将企业股权有偿出售给激励对象。股权奖励须与股权出售相结合,单个获得股权奖励的激励对象,需不低于1:1比例购买股权,且获得的股权奖励按激励实施时的评估价值折算,累计最高为300万元。小、微型企业可采取股权期权方式实施激励。

高校院所实施入股奖励包括:高校院所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实施入股奖励,其中对研发和成果转化作出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分红激励明确了企业主要通过项目收益分红和岗位分红两种方式实施激励。高校院所主要通过项目收益分成实施激励。

在企业实施项目收益分红激励方面,一是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实施项目收益分红;二是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实施项目收益分红;三是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的,成功投产后连续3至5年,每年从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实施项目收益分红。

在企业实施岗位分红激励方面,应按照岗位在科技成果产业化中的重要性和贡献,确定不同岗位的分红标准,年度激励总额最高为当年税后利润的15%。

在高校院所实施收益分成方面,一是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8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收益分成,其中对研发和成果转化做出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二是将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投产后3至5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收益分成。

此外,新出台的实施办法还从税收、科技成果的处置和收益、“双肩挑”人员的激励等方面,为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实施保驾护航。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和《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4号)也于今年3月初正式下发实施。

吴绪永介绍说,这是青岛市率先落实国家政策,出台的首个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和分红激励方面的政策。这些政策将有利于进一步调动青岛市科技人员正果转化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青岛市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转化、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提供重要的政策依据。(中国日报青岛记者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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