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订草案)》6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日报
2016-06-02 10: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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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贯彻实施《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新闻发布会在兰州召开。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庞波、省科技厅副厅长毛曼君介绍有关情况,并共同回答媒体记者的提问。

5月30日上午,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中国科学院第十八次院士大会和中国工程院第十三次院士大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人民大会堂隆重召开。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出席大会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科技兴则民族兴,科技强则国家强。我们就是要在我国发展新的历史起点上,把科技创新摆在更加重要位置,吹响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号角。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讲话中强调,要落实和完善支持创新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的引领作用。要以体制机制改革激发科技创新活力。改进科研活动评价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环境。

据介绍,为适应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新要求,促进全省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今年4月1日,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订草案)》。这是1998年《条例》颁布实施以来的第一次大修,对推动甘肃省科技成果转化、建设创新型甘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庞波介绍说,《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于 1998年12月11日,经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后颁布实施。条例施行以来,为我省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维护科技成果转化各方的合法权益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甘肃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入,科技成果转化的环境和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原条例的有些内容已经难以适应现实需要。目前,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问题有:由市场决定科技成果转化的机制尚未形成;企业未能真正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相对不足;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不够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有待加强和完善。主要表现在:一是科技成果供求双方信息交流不够通畅,企业对研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取得的科技成果信息缺乏充分了解,科技成果转化效率不高。二是研发机构和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的考核评价体系及科技成果处置、收益分配机制没有充分体现科技成果转化特点,影响研发机构和高等院校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三是科研的组织、实施与市场需求结合不够紧密,产学研用合作机制不够完善,产学研用合作组织法律法规保障机制尚不健全,影响了产学研用合作的积极性。四是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比较薄弱,服务资源功能不足、共享服务程度低,影响了科技成果转化的成效。

为适应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对科技成果转化的迫切要求,修订原条例,消除阻碍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性障碍,依法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对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就《条例》修订过程,庞波说,2013年,省人大将《条例》修订工作列入2013-2017立法规划,条例修订工作正式启动。2013年8月,由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教科文卫委、省科技厅、甘肃省地方性法规评价中心联合开展条例立法后评估工作。将立法后评估工作与条例的修订立法调研工作相结合,使立法后评估工作和条例修订立法调研工作相互补充、相互促进,为修订条例奠定了基础。2014年,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与省科技厅共同对全省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工作进行了深入调研,为条例修订提供了较为全面的资料。2015年11月2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甘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就进一步修改完善条例草案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建议。初次审议后,我们围绕省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并印送省直有关部门、市(州)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立法联系点广泛征求意见。同时,还依据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进一步修改完善了条例草案的内容。

今年4月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订草案)》,并于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 新修订的条例共29条,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配置、产学研用一体化的基本原则,充分体现我省省情和区域特色。

一是下放了科技成果处置权收益权分配权。《条例》规定,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同时明确了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的主要用途,这是国家科技成果收益权改革试点经验和成果的具体体现,使科技人员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获得实实在在的利益,这一措施有利于进一步激励广大科技人员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使研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在保障科研工作的同时,也能兼顾单位内部其他方面的资金需求,从而更好地调动单位内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

二是提高了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比例。《条例》规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为进一步加大激励力度,我省《条例》在国家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了奖励和报酬的比例。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或者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或者科技成果自行实施的,从净收入中分别提取不低于60%、60%和10%的比例奖励科技人员。国家法律中,上述比例分别为50%、50%和5%。

三是强化了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企业是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的主体。《条例》规定,对研发机构、高等院校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放宽股权激励、股权出售对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的限制。《条例》将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中的规定纳入其中,并规定“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在转移科技成果时,优先面向中小微企业”。进一步增强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推动企业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

四是建立了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条例》规定,研发机构和高等院校要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对相关单位及人员评价、科研资金支持的重要内容和依据之一,并对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突出的相关单位及人员加大科研资金支持。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建立科技报告制度和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将科技报告、科技成果转化纳入科研管理。这些措施,是促进研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和国有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保障。(中国日报甘肃记者站 薛朝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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