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5月24日讯(福建日报记者王永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明确了牵头部门:省发改委负责全省充电基础设施规划与投资管理,省经信委负责充电基础设施行业管理,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联席会议其他部门按职能分工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承担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组织协调。
《暂行办法》要求,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且已建设充电设施的非固定产权停车泊位不应低于总车位的20%。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城区范围内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不小于1∶12,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小于2公里。
具体政策方面,我省将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站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并执行特殊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即延长谷时段3小时,由每日23︰00至次日7︰00调整为每日21︰00至次日8︰00),相应缩短用电平时段时长,峰时段保持不变,2020年前暂免收取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
允许充电基础设施产权所有者向用户收取电费及充换电服务费,服务费用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分类价格标准上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制定并调整。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服务商可申请发行绿色债券等,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的支持;对充电基础设施PPP项目优先给予支持,优先上报争取财政部的中国PPP融资支持基金。
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配建的充电基础设施等必须对内部工作人员开放电动汽车充电运营服务,同时,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对外开放的方式。鼓励专(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对社会开放,开放的充电设施等同于公用充电基础设施,需委托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商运营。
针对私人用户在小区中安装充电桩问题,《暂行办法》也专门规定:个人在住宅小区的自有产权车位或经车位产权人同意、租赁期一年以上的固定车位上安装充电设施的,物业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同时,由生产销售电动汽车企业自行或委托充电设施建设企业为用户在住宅小区或其他相关场所落实一处充电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