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首例涉外影视植入广告合作纠纷案开庭

来源:中国日报重庆记者站
2016-04-27 09: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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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日,重庆首例涉外影视植入广告合作纠纷——重庆市武隆喀斯特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喀斯特公司”)诉美国派拉蒙影业公司(以下简称“派拉蒙影业”)、一九零五(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九零五公司”)合同违约案,在重庆市三中法院一审公开开庭。

20131226日,重庆喀斯特公司与派拉蒙影业、一九零五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以场景拍摄和台词体现武隆景区品牌和景观,在《变形金刚4》电影画面中以地标牌的方式醒目呈现“中国武隆”标识等内容。合作协议签署后,派拉蒙影业、一九零五公司将其设计拟植入电影中的“中国武隆”效果图发给原告,重庆喀斯特公司依约垫付了在景区的拍摄费用并支付480万元。首映式上,重庆喀斯特公司发现影片中没有呈现“中国武隆”标识。

重庆喀斯特公司认为,影片中没有如约出现“中国武隆”标识,导致普通观众从电影中无法得知武隆景区系外景拍摄地之一,景区也没能通过电影的高票房达到预期效益。2014717日,重庆喀斯特公司将被告诉至重庆市三中法院,要求派拉蒙影业采取补救措施,向全球观众提供一个正确载有“中国武隆”标识的特别版电影,并与一九零五公司连带赔偿其各项损失2000余万元。

重庆市三中法院受理该案后,被告一九零五公司以合同约定发生纠纷应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重庆市非植入协议的履行地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重庆市三中法院认为,合同的履行与武隆县景区有着紧密的联系,应当认定合同履行地为重庆市武隆县,裁定驳回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被告未再上诉。

201633日,一九零五公司提出反诉,要求原告支付合同尾款、滞纳金等共计1240余万元。同月,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为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

庭审中,派拉蒙影业公司辩称,“中国武隆”标识已经在影片其他版本中呈现,只是未在全球公映版本中体现,影片中有3次展示了武隆景区的地貌,片尾显示了武隆为合作方,宣传海报也以武隆景区为背景,加之影片拍摄中大量新闻媒体跟踪报道,武隆景区知名度有显著提升。植入“中国武隆”标识只是合作协议中的一小部分内容,被告已经实际履行了协议中约定的其他合同义务,合同目的基本实现,不存在违约,原告无权解除合同。原告主张退还480万元合同款,赔偿经济损失、逾期利益等均无依据。

被告一九零五公司辩称,武隆景区到现在仍有大量影片元素,原告诉称植入行为给他们造成负面影响不成立。一九零五公司已经根据原告首次提出诉讼时的要求,及时在其他版本中加入了“中国武隆”标识,现在原告要求解除合作协议的主张不成立。

针对一九零五公司的反诉请求,重庆喀斯特公司辩称,合作协议尾款支付是有前提条件的,影片未能呈现合同约定标识已构成根本违约,一九零五公司因为自身原因导致前期合同付款条件不成立,己方有权拒绝支付后续款项。

庭审期间,双方举示了各自的证据,并对对方举示的证据进行了质证;此后,各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法庭辩论。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本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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