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女子美容抽脂致残 法院调解获赔23万

来源:中国日报河南记者站
2016-04-14 09: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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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美丽的背后,又有怎样的风险呢?4月8日上午,南阳中院微直播团队与卧龙区人民法院民一庭一起走进南阳师范学院法学院,公开对一起因美容手术引发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进行巡回审判。

2014年4月3日4日,南阳女子王某先后在某整形美容医院做了祛眼袋和双大腿抽脂及提臀手术,由于医生在手术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王某在术后昏迷不醒,后虽然醒来却依然神志不清。经过长时间恢复,她依然未恢复,反而病情逐步加重,具体表现为:神志不清,记忆力严重衰退,智力下降,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

王某在家人的陪伴下先后在南阳市中心医院、郑大一附院、北京宣武医院等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均未能治愈,时至今日已无康复可能。同时由于某整形美容医院的过错给王某及家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由此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至今没有得到赔偿,遂将某整形美容医院诉至卧龙区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15000元。

案件受理后,卧龙区法院委托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对某整形医院在王某美容过程中是否有过错及与王某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参与度、伤残等级、护理依赖进行了鉴定。2016年3月18日,该所作出陕蓝【2015】法医鉴字第A02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结论认为某整形医院在王某美容过程中存在过错,与被鉴定人王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过错参与度为70%,被鉴定人王某吸脂术后目前遗留人格改变,构成八级伤残。被鉴定人王某无护理依赖。

庭审中,经过3个多小时的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法官们悉心寻找双方利益的平衡点,从情、理、法等方面耐心细致地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某整形美容医院除已支付原告的3万元之外,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赔偿金20万元。

法官提醒,人的生命权、健康权是第一位的,美容整形机构的一切行为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要规范内部管理,手术时填写、保管好病历资料;爱美女士对于美的追求一定要理智,特别是在校大学生,应以学业为重,不要过分追求外在美,腹有诗书气自华,要多参加有益的校园活动与社会活动,丰富学识,提升综合素质,提升人的内在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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