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日前表决通过了《平潭综合实验区条例》(以下称《条例》)。《条例》在管理体制、规划建设、产业发展、投资贸易促进等方面作了规定,而其中对实验区可自主决定公务员任免、建设台湾地区居民小区以及工作人员在改革创新出现的失误予以免责等规定亮点引发各界关注。本报从今日起,陆续刊发《条例》解读和社会各界反响。
关注一 推进对台合作交流建设台湾地区居民小区
平潭作为两岸共同家园,《条例》在实验区对台合作方面也作了重点规定。
《条例》指出实验区要建设台湾地区居民小区。此前,我省“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了平潭要探索设立“台湾专区”,专区内人员、资本、货物对台自由流动,实施台胞自主管理。而《条例》则指出了要创新实验区内社区治理的模式,借鉴台湾地区的社区治理机制,建设台湾地区居民小区,允许自主管理,鼓励社区内居住的台湾地区居民积极参与本社区事务。
此外,《条例》还在实验区加强与台湾的医疗、教育、旅游、金融、文化等方面的交流合作进行支持。其中包括:推进平潭与台湾地区在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方面的对接;支持实验区与台湾地区和其他境内外相关机构合作发展海岛旅游、邮轮旅游等旅游业态;探索两岸金融机构准入、金融业务、金融市场、金融产品等方面合作的具体途径;在实验区创业就业的台湾地区居民及其在实验区居住的配偶、子女与实验区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并享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对台湾地区居民和车辆来往实验区实行更加开放与便利的出入境管理措施;引进台湾地区和其他境外优质的教育资源,开展合作办学、科研;支持实验区与台湾地区开展民间信仰、族谱对接、寻根之旅等多种形式的民间文化交往交流等等。
关注二 赋予实验区人事管理权可自主决定公务员任免
为吸引和留住人才,《条例》赋予实验区人事管理权。根据《条例》,区管委会应当积极推进行政机构改革,依法自主决定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的职务任免、调动等,探索建立新型的人事薪酬制度。
而且,区管委会工作机构、各功能区管理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的管理人员可以从符合条件的台湾地区和其他境内外居民中选聘,聘请条件、年限由实验区管委会确定。
《条例》还指出,实验区应当建立境内外人才引进、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为在实验区工作的人才提供创新创业、户口迁移、配偶就业、子女教育、住房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医疗保障等方面的优惠、便利和帮助。
关注三 表明宽容失败的态度改革创新出现失误可免责
平潭作为大陆惟一对台综合实验区,为鼓励平潭改革创新、大胆先行先试,《条例》表明宽容失败的态度,这在我省法规制定中还是首次。
《条例》指出,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国家工作人员在实验区为推进改革创新出现失误,可以免予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但必须符合以下情形:改革创新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未违反有关规定的;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未与其他单位和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
关注四 界定产业发展项目禁止污染、高能耗项目
在产业发展方面,《条例》指出,实验区要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旅游业、现代商贸物流业、金融业、文化创意产业和海洋产业等低碳环保、高附加值的产业。禁止发展污染环境、资源能源消耗大的项目。
鼓励引进高新技术产业,建设产业培育孵化平台和服务体系,构建技术研发、投资融资、人才培养等公共服务平台。并应当按照建设国际旅游岛的要求,优化旅游产业布局,提高海岛休闲度假旅游现代服务业水平。
发展的同时还要注重对实验区原生态的保护。《条例》规定,实验区应严格保护辖区及周边海域生态环境。在对岸线、沙滩资源的保护上,要求实验区应合理安排建筑布局,
控制建筑高度、密度,维护城市天际线和空间形象。禁止圈占沙滩、非法采挖海砂、擅自设置排污口,严格维护沙滩资源公共性。划定传统石厝民居保护区,建立规划、利用和保护的有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