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规范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衔接

来源:中国日报甘肃记者站
2016-04-01 18:32:58
分享

记者从甘肃省政府新闻办新闻通报会上获悉,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作出“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的重大战略决策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及时组织开展了目标人群、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能力调查摸底,出生人口预测和政策实施风险评估,以及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研究等相关工作。

日前,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标志着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在我省正式落地实施。这是关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对于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家庭和谐幸福和人口均衡发展具有非常重大而现实的意义。

据介绍,《条例》修改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紧紧围绕调整生育政策、完善奖励扶助政策、深化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三条主线,修改《条例》有关章节和条文,通过立法引领、推动和保障全省人口计生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总体思路一是对《条例》中与上位法不一致以及与客观实际不相符的条款予以修改。二是将人口计生工作实践中成熟的制度上升为法规规定。三是对现行《条例》中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条款予以保留。依据是以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卫生计生委地方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工作座谈会精神及框架性指导意见为依据,结合甘肃省实际情况,借鉴外省市有益做法。

据了解,《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一是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实施生育登记服务。符合下列特殊情形的夫妻,经申请可批准再生育一胎子女:1.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2.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3.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再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4.民族自治地方的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其中双方或者一方系东乡、裕固、保安族以及居住在人口稀少的牧区、林区的藏、蒙古、撒拉、哈萨克族,已生育两个子女,要求再生育的,可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

二是延长婚假、产假。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天。符合法律和《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18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30天。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其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

三是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可以自主安排时间,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在怀孕前后应办理生育登记,凭夫妻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在一方户籍地或居住地乡(镇、街道)计生部门进行登记,免费领取《生育保健服务证》。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实行审批制度。由夫妻双方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

四是规范了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衔接。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以全面两孩政策实施的时间节点区别对待。对201611日之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和农村二女节育户,继续享受各项奖励优待政策;只生育了一个孩子的,仍可按规定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相关奖励优惠政策。对201611日之后,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相关奖励优惠政策。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和夫妻,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停止享受相关奖励和优待,已经享受的不再退回。(记者 薛朝华)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