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房产交易契税营业税优惠细则明确

作者:綦芬 来源:东南快报 福州晚报
2016-04-01 10:3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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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此前下发的《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调整了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

《通知》明确,个人购买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其中,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在营业税方面,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该政策今年2月22日起执行。

昨日,东南快报记者从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获悉,福州市对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实施有了明确细则。

购房套数认定主体明确为个人

根据实施细则,购房套数的认定主体明确为个人。住房套数则是指购房人个人在购房时点名下拥有的市场方式取得的商品住房套数,不含经济适用房、解困房、征收安置房、房改房、集资房、继承房、受赠房和个人自建房。

查询购房时点名下只有1套住房、即申报查询住房的,可予出具《购买唯一住房证明》;已有1套住房,另购买1套住房、即申报查询住房的,可予出具《购买第二套改善性住房证明》。

在2016年2月22日起申报纳税的购房人,可以申请享受《通知》规定的契税优惠政策。此前福州市已在执行的房地产税收政策继续执行,购房人应提供相应的住房查询证明。

对于购房人已享受首购或首改税收优惠政策,相应房产转让后再次购房,若再次购房符合首购房或首改房文件规定的,可以继续享受首购或首改税收政策。

二手房强制转移登记受理时点在2016年2月22日之后的,受让方可申请按《通知》规定享受契税优惠;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按法律文书时间的税收政策执行。

购房人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开具证明

根据各自实际情况,购房人可以选择开具2015年“闽七条”文件对应的首购房证明/首改房证明,或2016年《通知》中对应的唯一住房证明/第二套改善性住房证明。

首购房证明/首改房证明的开具要求购买的是144平方米以内普通商品住宅,时间在2015年3月17日后。

截至申请开具证明时点,以购房人个人为单位,除申报住房外,没有市场方式取得的其他商品住房的,可以针对该申报住房申请开具首购房证明;截至申请开具证明时点,除申报住房外,还有1套之前购买的住宅,可以针对该申报住房申请开具首改房证明。

唯一住房证明/第二套改善性住房证明的开具条件要求,以购房人个人为单位,截至申报住房的购房时点(合同时间/取得权利的法律文书时间/二手住房的申请查询时点),除申报住房外,没有市场方式取得的其他商品住房的,可以针对该申报住房申请开具唯一住房证明;除申报住房外,还有1套之前购买的住宅,可以针对该申报住房申请开具第二套改善性住房证明。

以上市场方式取得的商品住房,不含其经济适用房、解困房、征收安置房、房改房、集资房、继承房、受赠房、个人自建房。拥有的住房套数含单独所有和共有。上述不含类型均指首次购房取得权利情形,如,个人拥有的房改房不算,但若以二手房买卖方式购买他人房改房的则要算。

已受理登记申请未缴税领证允许重新申请

已受理登记申请的市民,可根据受理申请的时间,按照各自实际情况,具体操作处理。

在2016年2月22日上述《通知》执行前已受理申请未缴税领证的(含已过登簿岗的商品房交易件),若申请人申请退件,允许其退件重新申请。重新受理时点在2016年2月22日之后(含22日)的,按《通知》执行。

在2016年2月22日《通知》执行前已受理申请,缴税时间在2016年2月22日之后(含22日),若符合税收政策优惠的,允许申请退还契税。

在2016年2月22日《通知》执行之后(含22日)已受理申请并缴税领证的,若符合税收政策优惠的,允许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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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起在闽侯购买新建商业办公用房补贴300元/㎡

商品住房购房补贴政策昨日刚到期(3月31日止),福州闽侯县又推出了商业、办公用房优惠政策。昨日,东南快报记者从闽侯县政府获悉,4月1日起,在闽侯(不含高新区)购买新建商业和办公用房的单位和个人,给予300元/㎡的购房财政补贴优惠。

《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为加快闽侯县商品房销售,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闽侯县将支持农民进城购房,提出凡在闽侯县(不含高新区)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农民和农民工,县教育局凭经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按所在招生片区安排其子女就读。

同时,支持新建商业和办公用房消费。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以商品房网签合同中记载的时间为准),凡在闽侯县(不含高新区)购买新建商业和办公用房的单位和个人,给予300元/㎡的购房财政补贴优惠。对购买办公用房的,按照居民用水、用气标准收费,符合供气条件的可申请供气到户。

“今年开春以来,闽侯住宅市场有所好转。不过,商办项目销售仍较为缓慢。”福州一房地产分析人士说,根据监测数据,截至去年底,闽侯商业和SOHO项目的库存超过70万平方米、近8000套,去化周期超过5年。因此,推出政策加强去化不足为奇。

“不过,不管是市区还是闽侯,商办项目都较为饱和,市场意愿目前来看并不高。”上述人士说,尤其在经济大环境不好的情况下,商办项目的库存去化压力显得比较大,政策能有多少的促进作用有待观察。

(记者黄弘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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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发布购房指南 教您如何开具购房契税优惠证明

昨天,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公布了《关于开具申请购房契税优惠证明办事指南》。

首购房证明/首改房证明的开具条件:购买144平方米以内普通商品住宅,时间在2015年3月17日后,截至申请开具证明时点,以购房人个人为单位。

首购房证明:除申报住房外,没有市场方式取得的其他商品住房的,可以针对该申报住房申请开具首购房证明。

首改房证明:除申报住房外,还有1套之前购买的住宅,可以针对该申报住房申请开具首改房证明。

唯一住房证明/第二套改善性住房证明的开具条件:以购房人个人为单位,截至申报住房的购房时点(合同时间/取得权利的法律文书时间/二手住房的申请查询时点)。

唯一住房证明:除申报住房外,没有市场方式取得的其他商品住房的,可以针对该申报住房申请开具唯一住房证明。

第二套改善性住房证明:除申报住房外,还有1套之前购买的住宅,可以针对该申报住房申请开具第二套改善性住房证明。

购房人可根据各自实际,选择开具2015年“闽七条”文件对应的首购房证明/首改房证明,或2016年财税[2016]23号对应的唯一住房证明/第二套改善性住房证明。

以上市场方式取得的商品住房,不含经济适用房、解困房、征收安置房、房改房、集资房、继承房、受赠房、个人自建房。拥有的住房套数含单独所有和共有。上述不含类型均指首次购房取得权利情形,如个人拥有的房改房不算,但若以二手房买卖方式购买他人房改房的要算。

申请开具以上证明需提交申请表以及相关证件材料。购房人本人申请的,只要求提供身份证件原件(校验),不要求提供证件复印件;若为委托代办的,除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校验)外,还应提交上述身份证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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