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颁布意见 打出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组合拳”

来源:中国日报云南记者站
2016-03-24 17:2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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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军区联合颁布《关于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围绕依法落实兵役登记制度、着力完善优抚优待政策、不断完善退役安置政策、建立完善大学生征集激励机制、大力加强宣传教育、重视加强执法监督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等方面明确提出具体要求和标准。

《意见》明确规定,每年12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依法应在当年630日以前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明等证件到户籍所在地兵役机关或兵役机关指定的兵役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领取《公民兵役证》。因特殊情况未能登记的,可委托亲属或所在单位代为登记。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兵役登记的,兵役机关应查明原因限期予以补登。符合兵役登记条件的男性公民升学时,应出示《公民兵役证》。普通高等学校(含成人高等教育)要加大兵役检验力度,大学新生报到时必须检验《公民兵役证》或兵役机关出具的兵役登记相关证明。原则上,未进行兵役登记或不能出具证明的,省内学生一律不得为其办理入学登记手续,省外学生应在第二学年开学前返回原籍补办兵役登记手续,外省转入学生须提供兵役登记相关证明材料方可转入。

《意见》调整完善了部分优抚优待政策,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行城乡统一标准,以县为单位,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确定。以前高于此标准的地区按照原标准执行;有条件的地区视财力状况,可进一步提高优待金水平。全面落实挂军属光荣牌、上门送喜报、走访慰问军属、解决家庭实际困难、军人优先等优抚制度。

《意见》进一步完善了退役安置政策,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除部队发放一次性退役金外,安置地县级政府应给予一次性补助。建立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随国家退役金标准变化适时调整。各地区也可根据自身财力状况适当提高本地区一次性补助。对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符合公务员招考岗位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招录乡镇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岗位每年拿出一定比例面向退役士兵招考,迪庆州的县乡设置一定数量职位面向退役士兵招考。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拿出5%的工作岗位,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中公开竞争、择优录用。

为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意见》建立完善了大学生征集激励机制,从2016年起,对入伍的在校大学生和应届毕业生,按照本科及以上学历4000元、专科学历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经费由省财政按照省教育厅、省政府征兵办公室核定的数额,下达各地区财政部门,由入伍所在地兵役机关负责兑现。入伍批准地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地区财力状况,可在省财政一次性奖励的基础上另行奖励。入伍的在校高职(专科)生、本科生服役期满退役复学,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本科毕业生服役期满3年内参加省内高校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初试成绩总分加10分。

《意见》对加强征兵工作执法监督作出规定,健全执法监督体系,建立地方政府、兵役机关和部队共同实施的检查督导机制。依法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升学。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由县级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当年优待金标准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其他情形,由县级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记李映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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