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封顶线将提高到2万元

来源:中国吉林网
2016-03-17 09:3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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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医疗救助办法(试行)》解读

重点救助对象封顶线为2万元

一般救助对象封顶线为1万元

中国吉林网3月16日讯(记者 王小野)今天,长春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长春市民政局副局长周玉国解读《长春市医疗救助办法(试行)》。办法具体内容可以登录长春市民政局官方网站查询。

据统计,2015年长春共救助困难群众122866人次,支出救助资金6069.24万元。

按照长春市委、市政府全面推进脱贫攻坚工作的要求,依据《吉林省医疗救助实施意见》,在原医疗救助制度的基础上,出台了《长春市医疗救助办法(试行)》。

A.医疗救助的对象和范围

持有长春市城区及开发区户籍或居住证的城乡困难群众,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分为重点救助对象和一般救助对象,具体说分为四类:

第一类救助对象是特困供养人员,即经区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和城乡孤儿。

第二类救助对象是城乡低保对象,即经过审核审批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第三类救助对象是城乡低保边缘对象,以及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

第四类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因病致贫家庭,是指家庭年收入扣除当年度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后,人均额度不高于本市低保标准;且财产情况符合本市城乡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条件的家庭。

第一类和第二类是重点救助对象,第三类、第四类是一般救助对象。各个类型的救助的对象的救助标准是有区别的。

B.医疗救助的方式和标准

一是资助参保参合,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

二是开展直接医疗救助,分为基本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直接医疗救助设年救助封顶线。救助对象直接医疗救助各项救助年度累计额度不超过封顶线。重点救助对象封顶线为2万元;一般救助对象封顶线为1万元。

C.基本医疗救助

基本医疗救助具体分为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

重点救助对象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年度累计不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给予基本医疗住院救助。

基本医疗住院救助标准是:第一类对象,封顶线内全额救助。第二类对象,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在大病保险起付线15%(含)以下部分按30%比例救助,大病保险起付线15%—40%(含)部分按50%比例救助,大病保险起付线40%以上部分按70%比例救助。

重点救助对象患常见慢性病需长期维持院外治疗,日常普通门诊(含购药)负担较重的,给予定额救助。基本医疗门诊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每半年审批发放一次。

D.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具体分为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特殊疾病救助和大病门诊救助。

救助对象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给予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救助标准: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内部分,重点救助对象按基本医疗住院救助标准执行;一般救助对象不予救助。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部分,第一类救助对象,封顶线内全额救助;第二类救助对象,按75%比例救助;第三类救助对象,按50%比例救助;第四类救助对象在大病保险起付线基础上5000元以内部分不予救助,5000元以上部分按40%比例救助。

救助对象中的14周岁以下(含)儿童,救助比例上浮10%。

患特殊疾病救助对象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给予特殊疾病救助,救助标准是:重点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封顶线内全额救助,一般救助对象参照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标准执行。

大病门诊是指单次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超过400元的门诊。大病门诊单次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400元以上部分,重点救助对象按30%比例救助;一般救助对象,按重特大疾病住院年度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累计,执行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标准。大病门诊救助对象须在指定医院治疗,定点医院由市级民政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E.医疗救助的管理和服务

重点救助对象在医疗救助定点医院门诊或住院治疗,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办理。

重点救助对象持本人身份证、基本医疗保险证及重点救助对象凭证(指低保证、五保证、孤儿证和区级民政部门出具的“三无”人员证明材料,下同),在医疗救助指定窗口办理就诊登记;治疗结束后,直接在定点医院通过长春市城乡医疗救助管理系统办理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医疗救助金由定点医院垫付,定点医院与救助对象所在区民政部门定期按规定结算。

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院以外医院治疗以及一般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实行医后办理。一般救助对象身份认定要通过长春市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审核审批。医后救助要到本区定点医院,通过长春市医疗救助管理系统进行医疗救助,严禁系统外手工操作实施救助。

F.特殊情况

对于一些特殊情形的办理,《办法》做出了以下规定:

(一)重点救助对象住院治疗期间,其救助身份因申请时弄虚作假而被取消的,医疗救助资格随之取消。

(二)救助对象住院治疗期间,因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符合低保条件而被取消低保待遇的,当次住院按低保对象身份办理。

(三)患者在住院治疗期间取得救助对象资格的或救助对象类别发生变化的,当次住院按新取得救助对象类别标准(含封顶线)办理。

(四)救助对象住院期间死亡的,按死亡前身份办理。

(五)上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下年度提出救助申请的,按上年度救助办理。

(六)基本医疗保险降低报销比例的,实行单次办理,救助比例按正常救助比例50%执行,救助额列入本人年度累计。

(七)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按其总医疗费用的50%计算。

(八)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单病种定额付费、低自付大病补助、医疗费用包干或按床日付费的,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的医疗费用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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