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戴仲川:《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部分条款亟待修改完善

来源:中国日报福建记者站
2016-03-16 14: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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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全国两会在北京召开,全国人大代表戴仲川在会上表示,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在贯彻执行中存在一些条款和制度设计方面不合理、不科学的问题,亟待修改完善。

戴仲川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实施14年来,增强了全社会的水法制意识和节水意识,制定了一批与水法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加强了水执法体系的建设,强化了水资源统一管理和保护,但是在《水法》的贯彻执行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水资源范围界定过窄、水资源的所有权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水塘和水库的使用权和有偿使用权规定不合理,允许有条件围垦河道影响行洪安全等问题比较突出。

为此,戴仲川建议对现行《水法》作出以下五方面的修改:

1.将现行《水法》第二条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空中水(气态水)。”

2.将现行《水法》第三条修改为“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3.将现行《水法》第七条修改为:“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不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不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4.将现行《水法》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灌溉、排涝、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在容易发生盐碱化和渍害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地下水的水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对在本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水塘中的水优先使用,依法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5.将现行《水法》第四十条修改为“禁止围垦河道。”(记者 胡美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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