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全国两会在北京召开,全国人大代表郭军在会上表示,当前我国在海洋环境污染方面的问题日益突出,国家海洋环境保护部门和环境保护法所规定的社会组织受人员、经费、诉讼能力等限制,难以有效地发挥保护公共利益的作用,建议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
郭军说,目前在《海洋环境保护法》中规定检察机关提起、参与公益诉讼和对海洋污染防治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具备现实的必要性和可行性。2015年1月7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检察机关、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参照这一规定,在《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将这一机制予以立法明确,有利于检察机关积极参与民事公益诉讼,具有重要的司法实践意义。
为此,郭军建议在《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增加以下三条规定:
1.检察机关提起和参与公益诉讼的规定:
“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进行起诉,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中有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督促其纠正,有关部门应当予以纠正。”
3.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经依法督促后,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仍不予纠正,造成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记者 胡美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