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2015年3月至2016年3月,青岛全市法院共审结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44件,对69名被告人判处了刑罚。所涉罪名包括: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非法经营罪,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015年以来,青岛法院审结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有三个特点:第一个特点是,相关部门打击力度加大。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大了打击力度。由于发案多为群众积极举报,再加上政府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迅速打击处理,案件没有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后果,量刑多在有期徒刑1—3年之间。第二个特点是,涉案罪名相对集中。上述44件案件所涉罪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30件,非法经营罪6件,销售假药罪5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3件。犯罪行为方式主要是:用工业松香给生猪褪毛,销售含有瘦肉精成分的猪肉,运输白菜喷洒含有甲醛的防腐剂,用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无许可证销售药品等。第三个特点是,家庭成员共同犯罪比例较大。判处的69名被告人中,个体经营户和农户占79.8%。其中,共同犯罪25件,属于夫妻、亲属等家庭成员共同犯罪有21件,占共同犯罪数的84%,同比上升28.5%。例如用工业松香给生猪褪毛、用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大多是夫妻共同参与加工生产或家族经营。
据了解,青岛法院始终把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作为打击的重点,坚决依法从严惩处,对于犯罪数额较大、社会影响恶劣的犯罪分子,共同犯罪的主犯,有过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前科的犯罪分子一律判处实刑。严格控制缓刑适用,缓刑主要适用在家庭成员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认罪悔罪的极少数从犯身上,缓刑率比全市法院审理的全部刑事犯罪的缓刑率,要低20个百分点。加大财产刑处罚力度,判决罚金260万元,实际收缴140万元,占53.4%。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青岛法院建立案件专门办理机制,组织精干力量审判,由庭长、副庭长主审的案件达50%以上。在审判中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正确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法律界限。量刑时充分考虑投案自首、坦白交代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积极退赃、主动缴纳罚金等情节,依法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被告人都认罪悔罪,保证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