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市北法院】
申请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晁某某、余某、余某某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3年3月25日上午10时许,申请人张某某步行至青岛市平安路20号门头,途径门头东侧的电线杆时,被被执行人拴在电线杆处的一只约1米高、1.3米长的黑色犬扑到胸前,其在后退过程中坐倒受伤。后申请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审理,市北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64585元。该款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22元,鉴定费人民币5500元(原告交纳1500元、三被告交纳400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4422元,三被告负担人民币4000元。后双方均上诉,2015年8月7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执行情况
本案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市北法院于2015年12月23日决定将三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元旦期间,被执行人要在去外地,因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而无法购买飞机票未能出行。元旦过后第一天,被执行人及积极来法院联系申请人,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本案全部执行完毕。
案例二:
【市北法院】
申请执行人姜某某与被执行人彭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姜某某,女,1951年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兴隆路。
被执行人彭某,女,1969年6月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兴元一路。
二、基本案情
2015年6月10日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42414.36元(已扣除被告彭某支付的85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89元(原告交纳),鉴定费1700元,(原告交纳),合计17189元,由原告负担5638元,由被告彭某负担6394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司负担5157元。
三、执行情况
市北法院于2015年10月13日决定将被执行人彭某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迫于压力,被执行人主动来院要求与申请人协商。近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34.5万元,现已履行完毕。
案例三:
【李沧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70年2月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唐山路。
被执行人田某某,男,1958年4月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振华路。
二、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李沧法院申请执行本案本金人民币5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李沧法院于2015年7月将被执行人田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案例四:
【李沧法院】
申请执行人蔡某与被执行人曲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蔡某,男,1966年7月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
被执行人曲某某,女,1969年2月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顺河路。
二、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蔡某向李沧院申请执行本金人民币160000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于2013年7月4日前履行全部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经审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多处房产,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属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形,遂将被执行人曲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后,被执行人仍借故拖延履行,法院最终将其房产予以拍卖,案件得以执结。
案例五:
【崂山法院】
申请执行人青岛某银行与被执行人朴某、华某、崔某、郑某某、李某某、青岛某某纺织品有限公司、青岛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申请执行人青岛某银行与被执行人朴某、华某、崔某、郑某某、李某某、青岛某某纺织品有限公司、青岛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7日向崂山法院申请执行,崂山法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多个被执行人拒不偿还,办案人员经过多方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效财产线索,案件现无法执行,被执行人的行为已经符合报送为失信被执行人条件,执行员将以上七名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被纳入失信人名单后,被执行人华某主动联系法院要求还清欠款,并一次性付清钱款65万元。
案例六:
【崂山法院】
申请执行人国某与被执行人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
执行申请人国某申请被执行人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4日向崂山法院申请执行,崂山法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偿还,办案人员经过多方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效财产线索,案件现无法执行,被执行人的行为已经符合报送为失信被执行人条件,遂将被执行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被执行人主动联系法院要求还清欠款,并一次性付清钱款10万元,案件顺利结案。
案例七:
【黄岛法院】
申请执行人侯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王某某、庄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2015年,侯某借给李某某人民币3万元,由王某某、庄某某为其担保。后李某某到期后未偿还侯某借款,无奈之下诉至法院。法院判令李某某偿还侯某4万余元,王某某、庄某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判决生效后,李某某、王某某、庄某某未按照生效判决履行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多次责令三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三被执行人未履行。经研究,鉴于李某某、王某某、庄某某拒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黄岛法院决定将三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后因列入失信名单无法贷款,李某某到法院履行了义务,案件得以执结。
案例八:
【平度法院】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1970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省岑溪市。
被执行人高某,男,1960年10月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平度市大泽山镇西岳石村。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被告高某付给原告陈某某货款11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673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共计3793元,由被告高某负担。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平度法院申请执行。平度法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高某送达执行通知,传票,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到庭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高某一直不配合法院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平度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高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高某常年从事石材生意,时常需要乘坐飞机开展业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不久,被执行人主动向平度法院履行了义务,交纳了案款,并承认了错误,平度法院依法对其进行屏蔽,本案得以执结。
案例九:
【平度法院】
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汉族,住长岛县南长山镇。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住平度市郭庄镇光辉路。
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货款合同纠纷一案,长岛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被告李某某付给原告孙某某货款21448元,逾期付款违约金3013元,合计人民币24461元。该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长岛县人民法院委托平度法院执行。平度法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传票,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到庭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对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置之不理,且为了躲避执行,长时间不在本地居住,执行人员多方查找均一无所获。平度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2015年12月31日,被执行人李某某给执行人员打来电话,主动承认错误,其一直在新疆打工,现母亲病重,急需乘坐飞机回家探病,并将全部案款打入法院账户,平度院依法对其进行屏蔽,至此,一起长达十几年的执行难案得以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