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居住安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日前出台《关于推进城市零星危险住房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城市零星危房改造可申请使用公积金或贷款;而属于“两违”建筑的零星危房则不得批准改造。
□本报记者 王朝晖
鼓励建架空层和地下室 用作停车位的可市价出售
根据《意见》,在城市(含县城,下同)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尚未列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或棚户区改造范围且不具备成片开发建设条件,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鉴定,属于C级或D级的零星危房(含多个业主和单一业主的零星危房),可以按本意见规定,申请就地改造重建。
据悉,零星危房改造首先要申请改造认定。当全体业主意见一致实施改造的,由业主、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房改房原产权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向市、县(区)住建(房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县(区)住建(房管)部门提请同级部门联席会议研究认定。
业主意见不一致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申请调解;经调解仍意见不一致的,对于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实施改造的,市、县(区)住建(房管)部门可提请同级部门联席会议认定。
在零星危房改造过程中,鼓励按规划要求建设底层架空层和地下室,作为居民公共活动开放空间或停车位。底层架空层、地下室和电梯井的建筑面积,不列入容积率计算范围,不作为补交土地出让金计算依据。在住房套数(住户数)不增加的前提下,零星危房改造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不含建筑底层架空层和电梯井)可以适当增加,但原则上不超过原建筑面积15%。
零星危房改造中,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建设的架空层、地下室用作停车位的,可以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以市场价向原住户出售;原住户放弃购买的,停车位可对外出售。出售所得收入在扣除应补缴的相关税费后,可充抵全体业主应支付的危房改造所需资金。对零星危房改造建成的停车位,视同商品房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并注明权属来源为受让危房改造房。
视同翻建或大修 可申请使用公积金或贷款
零星危房的业主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视同翻建或大修住房,可按照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有关规定,申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也可按照当地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的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下同)用于零星危房改造。
经当地民政部门认定为低收入家庭的缴存职工,可申请提取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用于零星危房改造。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零星危房业主,可比照商品住房按揭贷款的做法,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按揭贷款,用于支付危房改造所需费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按揭贷款,需办理危房改造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零星危房改造建成的住房,视同拆迁安置房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注明权属来源为危房改造,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业主应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时,按规定标准补交土地出让金。
零星危房业主因经济能力等原因,无法集资参加改造的,可由该危房其他业主与其协商,按市场价购买其房屋;由购买方取得原业主的危房改造权益,并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该房屋其他业主不愿意购买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化补偿标准,对原业主进行货币化安置后,收储该危房。原业主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规定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