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大代表陈津:应奖励或补偿在历史风貌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人

来源:中国日报福建记者站
2016-01-15 16: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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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于111日至15日在福州举行,福建省人大代表陈津领衔在会议上提出,为了加强对历史风貌的保护,促进城乡建设与地方历史文化的协调发展,建议出台《福建省历史风貌保护条例》的议案。

陈津说,历史风貌是发扬传统文化、传承地域特色、提升城市文化内涵及竞争力的重要载体。国家和福建省历来重视对历史风貌进行立法保护,虽然已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指导历史风貌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仍存在一定局限。

陈津指出,《福建省历史风貌保护条例》的议案中明确历史风貌建筑的修缮、改建、重建等责任主体及审批要求,提出引导历史风貌资源合理利用的政策措施;福建省、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风貌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历史风貌保护的公众参与制度,听取公众意见;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或者提出建议等方式参与历史风貌的保护。支持成立非营利性历史风貌保护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风貌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历史风貌的行为予以制止和举报。

关于奖励与补偿方面,根据《福建省历史风貌保护条例》,在历史风貌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福建省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纳入年度保护整修计划进行修缮、改建、重建的历史风貌建筑,以及承担历史风貌建筑修缮、改建、重建费用确有困难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给予保护责任人补助;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历史风貌建筑,因历史风貌保护的需要,确需承租人搬迁并解除租赁关系的,应当给予承租人补偿安置;历史风貌建筑或者历史风貌区保护范围内的建筑为村(居)民个人住宅的,经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不得重建、扩建且需要搬迁的,原宅基地以及地上建筑物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征收并进行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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