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黄岛区两女青年遇害案被告人李德彬一审被判死刑
2016年1月14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黄岛区两女青年遇害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李德彬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李德彬当庭表示不服判决将上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德彬欲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遭拒绝后,因被害人呼救、反抗,采取扼颈、持水泥块击打头部等手段,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夺取他人财物,因被害人呼救、反抗,采取扼颈的手段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还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虽然被告人李德彬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但因其犯重罪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再次连续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并致两人死亡,且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依法必须严惩。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6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李德彬在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前湾港路与开拓路路口,见被害人庞某某(女,1995年9月出生)独自行走,遂尾随并上前拦住纠缠、威胁,后李德彬挟持庞某某至某厂区内。庞某某趁机逃跑并大声呼救,李德彬追上用手掐庞某某颈部数分钟后唯恐庞某某不死,又持石块击打头部数下,致庞某某死亡。之后,李德彬窃取庞某某少量现金,将庞的一部手机毁坏,用白色泡沫板遮盖尸体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死者庞某某不排除系因颅脑损伤死亡。
2015年6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李德彬预谋抢劫后,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公交车站附近伺机作案。当日21时30分许,李德彬见被害人金某(女,1993年3月出生)独自行走,便尾随并强行夺取金某随身携带的挎包,金某反抗呼救。被告人李德彬遂采取勒颈、捂嘴等手段将金某拖至路边绿化带内,用手掐金某颈部数分钟致其死亡。后李德彬将金某挎包内2部手机毁坏,劫得金某的钻戒、戒指、项链、手串等物品及人民币200余元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死者金某符合颈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经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涉案钻戒、戒指、项链、手串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5135元。
2015年6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李德彬预谋抢劫后,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服饰店伺机作案。李德彬先以购物为名刷银行卡支付部分款项,又谎称等人送钱在店门口停留。之后,李德彬趁店主张某某不备,用手猛掐其颈部,因张某某反抗呼喊及见他人来到附近,李德彬怕事情败露逃离现场。
2015年6月26日,被告人李德彬逃离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同年7月7日21时许,公安人员在哈尔滨市一旅馆内将被告人李德彬抓获。
据了解,李德彬曾于2002年12月6日因犯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放火罪,被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6月20日刑满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