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出台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和分红奖励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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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速我省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近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省国资委、省地税局联合制定了《吉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和分红奖励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引导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有利于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分配机制,进一步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规定》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完善职务发明股权和分红奖励制度,明确职务发明股权和分红奖励的条件、程序、方式和数额;鼓励单位与发明人约定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归属;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人员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评定职称、晋职晋级时,将科技人员从事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及实施的情况纳入考评范围,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允许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实行“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成果形成股权、股权收益)的70%一次性奖给职务发明人或团队”或“用非政府科技项目结余经费出资入股或增资入股,其所获股权或股权收益的70%奖给项目负责人或团队”的优惠政策。《规定》明确,在未与职务发明人约定、也未在单位规章制度中规定奖励的情形下,单位自行实施其发明专利权的,给予全体职务发明人的奖励总额不低于实施该发明专利营业利润的3%;转让、许可他人实施发明专利权或者以发明专利权出资入股的,给予全体职务发明人的奖励总额不低于转让费、许可费或者出资比例的20%;职务发明人与原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后,除与原单位另有约定外,其从原单位获得的股权和分红奖励的权利不变,职务发明人逝世的,其获得的股权和分红奖励的权利由继承人继承。
该《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省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作为股权奖励对象的科技人员,不受所有制、身份和岗位等限制。作为分红奖励对象的科技人员,不受国籍、所有制、身份和岗位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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