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20年来首次修订面临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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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荐证者”被写入草案
在广告界有这样一个群体,他们未必使用过某种商品,却在广告中向人们推荐,未必接受过某种服务,却通过广告向人们细说这种服务的好。
这个群体包含了明星、公众人物,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名人明星代言的产品造成消费者利益受损后,代言人是否需要负责?
此次广告法修订草案试图给这群人确立规范。“广告荐证者”作为一个此前从未出现过的新概念被写入草案。
中国广告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对这个角色的定义是,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进行推荐或者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在广告中为品牌代言的明星、推荐商品的专家、证明商品功效的中介机构等。
按照该委员会的说法,“广告荐证者”以其知名度、声誉或者专业资格对商品、服务进行推荐或者证明,提升了广告的认知度和可信度,也有可能在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过程中起到推波助澜的效果。如果“广告荐证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其推荐、证明行为应当是不被允许的。所以,有必要在广告法修订过程中明确“广告荐证者”的法律地位,设置并完善“广告荐证者”法律规范。
这个概念的雏形是200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该条款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今年2月21日公布的广告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广告荐证者”的概念首次出现。
在杨同庆看来,公众人物以“亲身体验”的方式发布广告,实际上对所宣传的产品或服务向社会公众提供品质保证,必然要求其亲自使用过该商品或者接受过该服务才有话语权。
此次广告法修订草案,正是基于这个逻辑对“广告荐证者”作出了限制:广告荐证者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证明。可广告实践中,能做到这一点的人微乎其微。
杨同庆告诉记者,社会公众人物代言商业广告存在大量不规范现象。有些公众人物见钱眼开,丧失了“诚实”这一最基本的道德要求,脱离了实事求是这一基本原则,为自己根本没有使用过的商品作宣传,甚至是“现身说法”:自己根本没吃过的保健品却夸奖其效果好极了,自己本来没有某种病却说吃某药给治好了,公然说假话。
10年前,北京市消费者协会、中国青年报、中央电视台等都曾就这个问题进行过公开探讨,向社会名人和明星发出“拒绝虚假广告”的倡议。
“公众人物即使使用过该商品,也不能采取前后对比的方式进行宣传。在美国,形象代言人广告必须‘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意思就是说明星们必须是其所代言广告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否则就会被重罚。”杨同庆说。
在任茂东委员看来,“广告荐证者”概念的出现是此次广告法修订的一大亮点。既然是荐证者,他们就应当对所推荐、证明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负责,而不能只拿钱,不承担责任。
不过,草案的相关规定让任茂东有些担忧。在他看来,根据草案规定,追究“广告荐证者”法律责任的前提是其“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也就是说,荐证者只要不知道广告虚假,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不用主动去了解所推荐、证明的商品和服务。
“这种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实际上形同虚设。”任茂东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即如果消费者认为荐证者的广告虚假、所荐证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侵犯其合法权益进而提起诉讼或者向行政机关投诉的,那么荐证者应当拿出他了解他所荐证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证据来,如果拿不出证据,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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