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联合发文 为公务用车“新能源化”设置时间表、路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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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底,对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包括进口)的纯电动以及符合条件的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燃料电池三类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新华社记者 范敏达 摄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13日联合公布了《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明确了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公务用车“新能源化”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国务院常务会议7月9日决定,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底将对三类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这与五部门制定的实施方案的目标异曲同工,都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力举措。实施方案旨在以党政机关引领示范、市场机制主导规范、量化考核全程跟进的方式,形成“硬指标约束保量、软环境吸引提质”的政策运行机制,破解新能源汽车“久推不广”的困局。
这位负责人说,方案明确提出了新能源汽车购买的“时间表”,指出2014年至2016年,中央国家机关以及纳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的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此外方案还规定了各省区市其他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这几年内购买新能源车的占比,尤其指出2014年,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细微颗粒物治理任务较重区域的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比例不低于当年15%。
关于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的范围,方案明确界定为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针对公众关心的新能源汽车的基础设施配备,方案也作了明确规定:充电接口与新能源汽车数量比例不低于1:1。五部门要求按企业投资为主、政府鼓励引导的原则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加强新能源汽车重点设施建设,保障充电需求。
对于如何落实这些目标要求,该实施方案围绕规范采购管理、建立设施服务体系、优化使用环境等三方面提出了14项具体措施,包括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享受财政补贴,轿车采购价格扣除财政补贴后不得超过18万元;地方政府应把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作为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纳入城市建设发展总体规划;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新增或改造的停车场,应设置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并配备充电桩;地方在制定和执行机动车限号行驶、牌照额度拍卖、购车配额指标、道路优先通行等制度方面,应对新能源汽车适当给予政策优惠等。
据介绍,方案还规定全程量化考核反馈监督,提出从2015年开始,各省区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应当按年度统计汇总上一年度新能源汽车配备情况、累计行驶里程、能耗、费用等情况,报送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同时,方案规定,对工作进展缓慢、未达到购买比例要求的予以通报;对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崔清新 高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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