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金不落实不得征地——中国拟修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公平补偿

作者:余晓洁 林晖 来源:新华网
2012-12-24 21: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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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备受关注的征地行为有望通过修法得以“修正”,以更好地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24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

“增加此规定极为必要。当前一些地区在保障费用不足额、不到位的情况下就已经开始征地,使得被征地农民的利益无保障,生活受影响,引发一系列社会矛盾甚至是群体性事件。”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锡锌说。

王锡锌认为,未来在进一步制定征地补偿条例时,应该规定账户单列、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等具体办法,以保证补偿资金落实到位。

中国现行土地管理法自1986年公布以来,历经1988年第一次修正、1998年全面修订、2004年第二次修正。随着中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和物权法的公布实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当前最突出的问题是在征地补偿工作中存在征地程序不完善,法定补偿办法存在缺陷,标准偏低且规定过死,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保障不足,一些地方违法违规征地、强占乱占农民土地的现象时有发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国务院法制办主任宋大涵说。

宋大涵表示,初步考虑按照修正案规定的原则和制度,细化并严格征地程序,加强对政府征地行为的约束,保证被征地农民在征地批准前和实施过程中的参与权、话语权,坚持“先补偿安置,后实施征地”;明确被征地农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建立对市县级政府违法违规征地行政问责制度,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此次修正案草案亮点之一是删除了按土地原有用途补偿和30倍补偿上限规定。

宋大涵表示,这些规定与当时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是相适应的,但现在逐渐暴露出一些不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的问题。

“从补偿原则看,在原用途基础上按照年产值倍数补偿,没有综合考虑土地年产值以外的其他因素,包括土地区位、供求关系及土地对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功能等。从补偿标准看,30倍上限规定过死。”宋大涵说。

为此,草案明确了公平补偿的基本原则,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给予公平补偿,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如果被征收土地原用途是农地或畜牧用地,按照原有用途补偿的话标准就会过低。”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所研究员党国英认为,打破补偿上限,体现了中央政府近年一直强调的对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民合法利益的保护。

此外,草案在现行法律第47条规定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三项补偿的基础上,把住宅从地上附着物中单独列出,并增加了社会保障补偿。

“目前一些地方在土地财政的影响下,对土地的需求越来越旺盛。但是对征地带来的社会成本没有进行很好的担当。草案增加社保内容,就是着力解决土地城市化和农民城市化不匹配的问题。”王锡锌说。

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王锡锌说,草案提供了基本的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框架性的原则,这些原则性的规定以及对国务院制定征地补偿办法的授权,标志着国务院征补条例的制定已经进入了实质性的关键阶段。

党国英认为,土地管理法相当于土地领域的宪法和基本法,草案为国务院出台征补条例提供了指导原则。“土地征收也是一种生产要素流转,要尽可能按照市场化的原则处理交易关系。至于补偿标准,应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不宜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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