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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因“家暴”起诉前夫赔偿 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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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潘某某、潘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潘某某殴打潘某某致其身体受到伤害。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后,蒯某某诉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潘某某支付共同生活期间因身体受到伤害造成的各项损失。日前,青铜峡市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潘某某赔偿原告蒯某某4470元。

2012年1月,潘某某与蒯某某登记结婚。2012年2月,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潘某某殴打蒯某某致蒯某某身体多处受伤。次日,蒯某某到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双眼钝挫伤,支出医疗费3000元。同年2月23日,蒯某某因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发现自己怀孕,因担心此前住院未注意用药禁忌会影响胎儿健康,故做人流术,支出费用600余元。同年8月,潘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蒯某某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现蒯某某诉至青铜峡市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潘某某支付共同生活期间因身体受到伤害造成的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7000余元。

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潘某某殴打蒯某某致其身体受到伤害,潘某某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蒯某某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请求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且主张的费用未超过法定标准,应予支持;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不予支持。经青铜峡市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潘某某赔偿原告蒯某某医疗费3000元、误工费640元、护理费4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共计4470元。

典型意义

家庭暴力,是婚姻家庭纠纷中不可逃避的一个话题。在离婚纠纷的审判实践中,因家庭暴力导致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也屡见不鲜,女性往往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当然,也不排除个别男性受到家庭暴力的案件。我国婚姻法对受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权益维护有明确规定,在明确规定了受到家庭暴力诉请离婚的案件,法院对有过错者可少分或不分家庭共同财产的同时,对受害人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是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未主张损害赔偿的,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另行诉讼请求对方赔偿损失,这不仅体现了婚姻家庭主体的平等性,也有效保障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法院对蒯某某在离婚后向法院要求潘某某支付婚内家庭暴力造成的损失的诉讼请求作出支持的判决,就是对潘某某最有力的回击。同时,建议受害人做好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工作,以免因证据不足,导致自身合法权益不能有效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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