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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程未结算拖欠农民工工资 法院判决及时支付劳务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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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法院对魏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魏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劳务报酬72524.13元。

2012年6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务承包协议》,约定由原告承包位于西宁市城东区康乐医院对面中庄回迁房项目3号楼的内墙面、顶面、楼道及公用部位的刮腻子、打磨和墙体的涂料粉刷工作。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进行施工,根据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施工面积清单上记载,原告施工层面炮台,3-32层的顶面、公用部位,一层、二层墙面,地下室共计38382.79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7元,合计268679.53元;施工标准层墙面6486.56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2.5元,合计16216.4元;施工电梯吊顶535.88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15元,合计8038.2元。原告承包的活施工完毕后,由于其他班组干完活破坏了其施工成品,被告让其去补修内墙,遂又产生零工工资。原告提供的零工工资单显示有27个工,每个工170元,合计4590元,对于原告诉称的由被告签字确认的17个工,合计2300元,从原告提供的零工工资清单上无法予以证实。现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了劳务报酬共计225000元,但至今尚有部分劳务报酬未支付。原告现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劳务费75824.13元。

平安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本案中,原、被告依法签订的《劳务承包协议》受法律保护,原告完成了协议所约定的内容,被告应当向其支付劳务报酬。被告承包的工程未结算,并不影响其与原告之间的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施工面积清单可以作为其与原告的结算依据,原告已经按照协议完成了施工内容,被告应当支付劳务报酬。被告辩称项目还没有结算,对上述劳务报酬不予认可的辩解意见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遂作出如上判决。

(海东市平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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